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家的手机、固定电话、传真联系方式等。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②信息保障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各类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处置力量信息数据库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信息系统分别连接到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为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同时,要确保信息共享,通达快捷。
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本地、本系统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定期向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分别报送信息。各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并上报县政府和县应急办。
(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本系统、本地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3)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建立相应专业应急队伍并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武警、民兵以及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以社区为单位的社会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城建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订并落实相应措施。
(5)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县药监局协调配合。
当地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应急救援时,卫生局根据医院的布局和事故现场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医疗专家和医疗卫生小分队进入现场,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实施对伤员的救护。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局、县药监局组织协调有关专家派遣和特种药品、特种救治设备的紧急调用。
现场卫生防病工作依托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突发公共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卫生防病工作。
县卫生局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制订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负责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加强急救知识的培训与普及,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7)物资保障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专业应急机构和各部门、有关单位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区域内应急救援的需要,实现动态储备。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相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由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申请调拨救援物资。
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集”的原则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县政府负责本级应急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统筹安排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所需经费。县政府每年安排适当数量的应急资金,县级有关部门也要相应积极调集资金并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社会资金专项用于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
有关部门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有关单位要合理使用应急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对受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