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社会动员保障
在处置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由县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组织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和建设重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避难场所,与公园、广场、体育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状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政府和县级各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故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第二十九条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宣传教育
县级有关部门要公布有关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警电话等。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中、小学普遍开设自救教育课程,不断提高全民自防、自救意识。
(2)培训
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县级部门负责人、县应急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知识的培训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故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各类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印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汇编读物。
(3)演习
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全县性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习并对演习进行评估和总结。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日常应急演习,演习方案报县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备案。演习队伍包括专业应急人员、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突发公共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
(1)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I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II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3)较大安全生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事故。
(4)一般安全生产事故(Ⅳ级)
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2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一条 制定与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制定,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适时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