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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陵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6日

  6.4.2培训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应急救援培训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并促进行政干部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开展。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应组织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6.4.3演习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习。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模拟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监督检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检查指导相关分项预案的制定、修订、运行和管理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的定义与说明

  7.1.1非煤矿山

  指除煤矿(含石煤)以外,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和作为化工原料、建材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固体矿物的矿山。

  7.1.2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害的措施。

  7.1.3预案

  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指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预案要求充分考虑现有物资、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够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为。

  7.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修订

  本预案由东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2.2管理与更新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和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7.3.2责任追究

  在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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