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应急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处置工作结束后,次生,衍生事件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应急工作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理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后的安抚工作。
(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消毒与疫病防治的组织、指导工作。
(3)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当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补助。
(5)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6)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7)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3.3.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市里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需要国家和省援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实施。
4监督管理
4.1预案演练
市应急办公室协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市级每二年演练一次,县(市、区)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演练地点、时间、气象条件等背景信息;演练方案和演练情景;参与演练的应急组织;演练目标和演练的范围;演练过程等基本内容。演练的评价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宣传和培训
4.2.1各县(市、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2.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建立完善培训档案,对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允许上岗,对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4.3责任与奖惩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认真贯彻落实本预案的地方和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贯彻落实本预案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附则
5.1说明:
本预案包含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2预案管理
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安监局,预案将按有关规定视情适时作出相应的修订。
发生危险化学品的事故灾难时,本预案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