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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重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一)发生死亡6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

    (二)受灾2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三)剧毒物品发生泄漏扩散事故或水上溢油50吨以上;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区直属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实行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第四条  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和主管公安、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区长及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单位领导、属地镇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安委会成员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各镇(街)、各主管部门各自负责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

    第五条  应急指挥中心具有以下职能:

    (一)负责番禺区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二)督促各区、镇(街)政府、各区属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严格执行。

    (三)督促公安、卫生、建设、技监、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实施演习。

    (四)检查督促各镇(街)政府和区属各部门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重特大事故情况。

    第六条  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前线指挥及其要求:

    (一)火灾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所在镇(街)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

    1、 消防部门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正确选择进攻路线,控制火势漫延,防止事态扩大。

    2、 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群众和贵重物资。有爆炸和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应及时疏散周边人员。

    3、 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 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制定。

    (二)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交通局、区公路局配合。

    1、及时出警,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必须在5分钟内出警,城区白天5分钟内到达现场,夜间10分钟内到达现场;公路20分钟内到达现场,最迟不超过30分钟,在快速全力抢救伤员的同时,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和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与医疗急救、消防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对于道路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告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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