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由番禺海事处负责,区交通局、航务分局配合。
1、为了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赶到事发水域,及时参与救助,减少伤亡和损失,根据番禺辖区内港口、船舶分布情况,指定5个码头的10艘船舶为救助船舶。
2、海事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调度救助船舶和就近船舶,开赴事故现场参与救助。救助队伍分为四组,第一组,转运事故调查处理人员;第二组,在事故现场搜救落水人员;第三组,接应遇险人员上岸,协助医护人员救助伤者;第四组,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水域通航秩序,固定事故船舶(水上设施),处理其它意外事件。
3、协同有关部门,分析制定打捞方案,并监管实施,及时清除事故现场碍航物体,疏通航道,恢复水上交通,确保其它船舶航行安全。
4、具体应急预案由海事处负责制定。
(四)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区建设局局长负责,区公安分局配合。
1、事故发生后,建设局应组织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建设局负责制定。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1、接警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或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抢险方案。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制定。
(七)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区卫生局负责,区公安分局配合。
1、卫生部门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制定。
(八)矿山(采石场)安全重特大事故: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1、事故发生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不同类型的事故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2、调集医疗队伍和抢险设备,抢救伤员。
3、组织警力,做好事故区域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具体应急预案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