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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8日

    (九)溢油重特大安全事故:由番禺海事处负责,区航务分局、环保局配合。

    1、海事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人员赶往现场,在迅速采取救援的同时,评价溢油对人身安全、环境和资源造成威胁的可能性。

    2、根据对事故的初步评估,作出相应的反应对策,对溢油进行清除作业、回收污油及作沾油废物的处理。

    3、具体应急预案由番禺海事处负责制定。

    (九)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第七条  根据重特大安全事故紧急救援工作需要,指挥中心组建以下救援队伍:

    (一)抢险救灾队伍:

    区公安分局抽调足够警力组成抢险救灾队伍;

    区建设局牵头会同区市政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属建筑公司等单位参加区建设工程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燃气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番禺海事处会同番禺航务分局、番禺航道分局、环保局组织水上交通事故、防止溢油扩散和污油回收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二)卫生医疗救护队伍:由区卫生局组织以区人民医院、中医院、何贤医院、区防疫站为中心的卫生医疗救护队伍。

    (三)治安队伍:由区公安分局组织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队伍,维持事故区域的治安。

    (四)联络通讯队伍:由区电信局牵头组织通讯队伍,保障通讯畅通。

    (五)供用电安全队伍:由番禺供电局组织重特大事故安全现场供用电安全抢险队伍,保证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的电网安全和防止人身触电。

    (六)后勤物资供应队伍:由区发展计划局牵头,区经贸局、直属企业资产管理局、石油公司等部门组成后勤物资供应队伍,保证抢险救灾能源、物资供应。

    第三章  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实施办法

    第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区政府(电话:84636821)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电话:84826163)。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各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

    (一)“110”接警后,公安维护社会治安队伍须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情况向区抢险救灾总指挥报告。

    (三)“119”接警后,消防抢险救灾队伍须立即赶赴现场扑救,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区抢险救灾总指挥报告。

    (四)“120”接警后,医疗救护队伍立即赶赴现场展开救护伤员,布置各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并将情况报告区抢险救灾总指挥。

    (五)“12395”接警后,海事抢险救灾队伍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助人员和船舶,防止溢油扩散并组织和进行油污回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区抢险救灾总指挥。

    (六)接重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区公安分局、交通局、建设局、技术监督局等相应抢险队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人员,视事故类别组织专业人员堵塞事故源,控制事故扩大,降低损失。

    (七)区气象局负责向区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如重特大事故的起因是雷击造成,区气象局应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

    (八)区防疫站负责监测事故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并向指挥中心报告。

    (九)事故单位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前线指挥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以及堵塞危险源的方法等,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事故单位和其主管单位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问题。

    (十)区民政局负责死难者的后事处理工作。

    第十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布新闻公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统筹,督促抢险救灾工作,并按国务院302号令要求,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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