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主要危险场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防患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各司其职,加强重点行业和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一)区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番禺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溢油、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
(三)区交通局负责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横水渡口等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四)区水利局负责水库、河堤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
(五)区文化局、公安分局、工商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六)区公安分局、工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和宾馆、饭店安全监督管理。
(七)区建设局、市政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安全及液化石油气库和管网、瓶组站销售点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区公安分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区经贸局负责油库、加油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矿山石场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区卫生局负责有毒有害生产、使用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和游乐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十四)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和校办工厂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区气象局负责建筑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区安委会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综合、监督、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各镇(街)和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认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是作为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实施抢救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各镇(街)政府、各区属主管部门、各单位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预案,须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预案从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