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应急响应
4. 1 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县级预案并上报到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市级及以下预案并上报到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发生Ⅱ级事故及险情,启动省级及以下预案并上报到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国家级及以下各级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 2 启动条件
事故等级达到Ⅲ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Ⅰ级、Ⅱ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
(2)接到市级人民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本预案启动。
4. 3 响应程序
4.3.1 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全体成员报告事故情况;
(2)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全体成员报告;
(3)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抢救协调指挥方案;
(4)向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抢救指导意见;
(5)通知有关专家、队伍、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4.3.2 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抢救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通知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全体成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协调指挥;
(2)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及分管省长报告信息;
(3)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4)根据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通讯、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5)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解释有关质询。
4. 4 信息处理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各级安全监管局接到Ⅲ级以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在安徽省的所属企业发生的Ⅲ级以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信息,应直接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和监督管理一处、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态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的支援。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要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上报事故信息。省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4. 5 通讯
省安全监管局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建立与事故现场指挥部、当地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有关专家、事故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通讯联系,保证信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