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交通运输部 
评论:  更新日期:2026年04月14日  ♡ 收藏本页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2 地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3 项目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4 协同工作机制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机制

3.2监测预警

3.3 预防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信息报告与处理

4.3 分级响应

4.4 应急响应终止

4.5 信息发布

4.6 后期处置

4.7 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资金保障

5.3 物资装备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6.2 预案演练

6.3 预案评估与修订

6.4 预案备案

6.5 宣传和培训

6.6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7.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正常实施,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以及需要由部指导、支持处置的事故应对工作。按照部统一部署,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事件也可参照本预案应对。

本预案指导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事故分级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5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依法科学应对,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轻事故的影响。

(2)以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事故救援。项目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3)协调联动、快速反应。

按照协同、快速、高效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储备,与当地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密切协作,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1.6 预案体系

1.6.1 应急预案体系组成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3个层级的预案组成。

(1)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本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特别重大事故并指导地方和项目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实施。

(2)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方预案)。地方预案是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实施。

(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项目预案是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根据本预案及地方预案的要求,为应对本项目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风险等级较小及以下的作业活动,可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操作手册。

1.6.2 应急预案衔接

各层级预案在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方面应协调一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当上一级应急组织启动响应时,下级应急组织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形成联动。

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应与本单位的上级部门、属地政府和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预案相衔接。合同段的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与本企业应急预案相衔接,同一个项目相邻或邻近合同段的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体现预警信息共享、应急救援互助等要求。

2 组织指挥体系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交通运输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三级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2.1 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1应急领导小组

交通运输部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特别重大事故时,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我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指挥机构。由部主要领导或经部主要领导授权的分管部领导任组长,分管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或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部安质司)及办公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并指明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如表1所示。

表1  领导小组组成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交通运输部主要领导或经部主要领导授权的分管部领导
副组长分管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或部安质司及办公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视需要参加)部应急办、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公路局、水运局、海事局、救捞局、通信信息中心、路网中心主要负责人,部安质司分管负责人

2.1.2 日常机构

部安质司作为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日常机构,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2.1.3 应急工作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领导小组视情下设综合协调组、调度指挥组、新闻宣传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技术专家组等若干个应急工作组。

2.1.4 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由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公路水运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领导小组批准成立,按照统一部署,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当国务院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部应当派出相关人员参加。

2.2 地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在本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有关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

2.3 项目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应急组织形式、构成部门及相关人员,协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及时向交通、应急等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组织相邻合同段之间的自救互救,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项目建设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政府和直接监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4 协同工作机制

2.4.1 工作联络

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络协同工作机制,部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公路局、水运局、海事局、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司局应分别明确一名应急联络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定厅级、处级各一名本地区应急联络员,部安质司负责联络员信息收集及应急响应期间的协调联络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应确定本单位的应急联络员,并报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联络员在应急响应期间,须保持联络畅通。

2.4.2 应急协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本地区公安、自然资源、水利、应急、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合力做好应急调度、预防预警、抢险救援、交通管控、信息发布等各项工作。

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请求,可由部应急办牵头协调专业或兼职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工作。救援队伍抵达事故现场后,应接受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的指挥、调遣。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对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接收、分析,按照相关程序发布或转发预警信息。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基础信息数据库,督促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建立完善巡查监测机制、配备必要的巡查值守人员或设施设备、对影响项目施工安全的灾害风险进行辨识和监测。

3.2.2 预警

3.2.2.1 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信息;

(2)自然资源、水利、应急、气象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外发布的天气、海况、地质等灾害预警信息;

(3)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以及上级部门对外发布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或预警信息;

(4)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的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官方网站和互联网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项目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6)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大型围堰、高边坡、深基坑、挂篮、瓦斯隧道、沉箱浮运安装、桥梁猫道等关键部位和环节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险情。

3.2.2.2 预警信息接收与传达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预警信息,按照相应职责和管理程序传达预警信息,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项目预警信息由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预警信息和项目实际情况向施工合同段发布(解除)。项目预警信息应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从业人员自防自救措施、发布单位等。

项目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建立并落实直达班组一线人员的预警“叫应”机制,落实防范措施并反馈校核,多形式多方式确认人员避险或转移安全,完成闭环管理。

3.3 预防工作

3.3.1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主要包括:

(1)了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风险隐患的分布情况。

(2)督促辖区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驻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人员密集场所等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报备,及时采取整治措施。

(3)按规定接收自然灾害类预警信息,通过网络、短消息等多种方式及时转发有关预警信息,提出防范要求,有效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工作。

3.3.2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自然灾害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

(2)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针对性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提前深入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排查整治清单,对重大事故隐患开展专项治理。

(3)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重点强化施工驻地选址评估,建立健全包保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巡查员、“吹哨人”,确保事故预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到岗到人。

(4)项目参建单位应明确项目停工及人员撤离的条件,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船机设备等,做到施工活动应停尽停、施工现场和驻地的人员应撤尽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二级。

当发生公路水运工程特别重大事故,以及造成30人以上失踪、失联,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或党中央、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或参与处置的事故时,部安质司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报请部长核准。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一级应急响应。启动部应急响应时应以明电或其他形式通知事发地或受影响区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有关值班值守工作,按照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值班值守联动工作机制执行。

当发生公路水运工程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情形时,部安质司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二级应急响应。有关值班值守工作,按照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与值班值守联动工作机制执行。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发地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协调等。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上级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应急响应级别不能低于上级部门的应急响应级别。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

4.2 信息报告与处理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项目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急联络员或值班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事故信息及时报部。

4.3 分级响应

4.3.1 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

4.3.1.1 一级应急响应

(1)按照2.1的要求视情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和现场工作组。需派出现场工作组时,部安质司及相关司局派员参加。现场工作组还应包括若干(一般1~3名)技术专家,部安质司应保持与现场工作组的及时联系沟通。

(2)现场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后,通过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或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取得联系,尽快确定协同工作内容及联系会商机制,按照应急处置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工作,根据需要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3)现场工作组应将现场情况及时以短信、传真或邮件等方式传给部安质司、应急办。部安质司接到现场工作组发回的事故信息后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并抄报部应急办。

(4)当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或交通运输部领导对应急处置作出指示批示时,部安质司应及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现场工作组传达。

4.3.1.2 二级应急响应

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时,部安质司承办处室应及时跟踪现场工作组工作及应急处置情况,并与部应急办及时沟通相关信息。

4.3.2 地方和项目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本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加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密切跟踪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有关专家给予指导,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协调。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参建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紧急疏散相关人员,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加强现场监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衍生灾害发生。同时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 应急响应终止

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至少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方可终止:

(1)经论证人员无生还可能;

(2)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

(3)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4)次生灾害基本消除。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根据本地区与本项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4.5 信息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的原则,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由交通运输新闻宣传部门(部政策研究室)通过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有序地发布应急信息,安质司及相关司局及时提供有关素材,确保信息发布准确。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由安质司及相关司局商部政策研究室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有序发布应急信息。

4.6 后期处置

4.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属地党委、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同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对事故引发的各种潜在危害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对主要结构物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防止盲目复工,导致次生事故的发生。

4.6.2 总结评估

4.6.2.1 评估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上报的应急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分析评估,编写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2)部启动的一、二级应急响应终止后,部安质司应根据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及现场督导情况,编制部级应急总结评估报告,评估应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案改进建议。

4.6.2.2 评估内容和程序

在充分分析工程风险因素、事故起因、救援经过的基础上,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预防预警和预控措施;

(2)项目应急自救效果及能力;

(3)信息报送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4)事故救援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

(5)现场救援决策、指挥、协调机制及效率;

(6)技术方案及实施情况;

(7)应急协作及应急保障。

评估程序如下:

(1)搜集评估相关信息;

(2)邀请专家协助开展评估;

(3)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写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交通运输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4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向部安质司报备。

4.7 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参与国务院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事故技术调查分析评估,重点分析事故发生的安全管理、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主观因素,以及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并提出行业监管的改进建议等。

重大以上事故调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部安质司提交有关技术分析总结材料。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收集汇总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典型案例,加强应急救援经验共享,强化警示学习教育。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发挥自救互救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本单位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或专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注重发挥应急技术专家作用,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

(1)应急技术专家:部安质司会同应急办按照部有关规定视情组建应急专家库,为事故分析评估、现场应急救援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可提请部安质司协助选派部应急专家。

(2)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应有针对性地了解、掌握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专业(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分布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建立或依托有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5.2 资金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资金保障和参建人员转移避险资金补助制度,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3)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参建单位应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防范和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5.3 物资装备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项目建立应急物资配置清单,根据项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针对性地配备灭火、排水、通风、医疗、通信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鼓励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加强对应急监测、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先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和印发。

6.2 预案演练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对本区域内重点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项目参建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项目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演练可采取单独或联合形式开展。

6.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项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评审可邀请工程技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有关专家参加。预案评审时应考虑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主要事故风险分析的合理性、应急预案间的衔接性、应急资源配置的全面性、应急措施的针对性、应急预案管理要求符合性等内容。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预案制定单位应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5)在事故实际应对和预案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6)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并参照本预案更新情况,及时进行同步更新或修订。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遇有预案更新情况,应及时进行项目预案的更新或修订。

6.4 预案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制定的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6.5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及自救等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6.6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