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安全技术措施是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理的重要依据,文章系统阐述了安全技术措施所包括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可用于指导施工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更好地促进公路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具体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理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2、地面、深坑、隧道施工作业的防护;3、水上、高处及立体交叉施工作业的防护;4、机械、机具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护及夜间施工安全使用防护;5、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6、针对四新技术制定的专项措施;7、预防因自然灾害的措施。本文根据相关规范和工程实践就各项措施进行具体阐述,可用来指导施工和编制公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参考。
1、进人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如下安全规定:
1.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 1.2不得穿硬底鞋及裙子进入施工现场; 1.3 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1.4 严禁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高空作业; 1.5严禁接触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 1.6严禁在起重设备下停留; 1.7雨雾冰雪天气无可靠防护措施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1.8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2、地面、深坑、隧道施工作业的防护。
2.1地面作业的防护
2.1.1施工人员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作业。
2.1.2土方开挖前必须作好降(排)水;挖土应从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掏挖。作业时要随时注意检查土壁变化,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方,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将人员撤离,排除隐患,确保安全。2.1.3开挖坑(槽)沟深度1.5m时,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当深度超过2m时,周边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设置红色警示灯。坑(槽)沟边1m以内不准堆土、堆料。不准停放机械。2.1.4坑(槽)沟必须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严禁在坑壁上掏坑、攀登上下。人工配合机械挖土、清底、平地、修坡等作业时,不得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内作业。
2.2.深坑作业的防护
2.2.1基坑周边,水上作业平台周边,高空作业平台(任一边长小于3m)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如设置防护栏杆有困难的,工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2.2..2边长均大于3m的高空作业平台(如桥面)可不设防护栏杆,但在周边要设置警示标志(如彩绳等)。2.2.3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栏杆柱的间距为2~3m。下方有交叉作业或有人、机通过或机材堆放的,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网封闭。2.2.4护筒、钢管桩、钻孔桩、人洞等孔洞上口必须设置防护栏杆或稳固的盖件,人员出入多的地方还应加设安全标志。
2.3隧道作业的防护
2.3.1隧道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全面了解地质状况,根据围岩等级进行钻爆设计,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工序。 .
2.3.2洞外施工场地应平整不积水,应对车辆人员通道、出碴、进出材料、结构加工等进行合理布置,通畅有序。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
2.3.3隧道钻爆作业前,应对通风、排水、用电、通讯进行专项设计,动力电线应与照明线路分开布设,照明器材及用电设备应根据隧道类型选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型。
3水上、高处及立体交叉施工作业的防护。
3.1水上作业的防护
3.1.1水上作业所用的船坞、拌和楼、码头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交通用船只须经航运管理部门须各才能从事运输作业。3.1.2临时栈道、围堰的修建必须经项目部提出设计方案,报分公司主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施工,临水的边部要有安全防护设施。3.1.3乘坐交通船活在水上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各施工作业点和交通船上必须有足够的救生设备和救生衣。3.1.4运输船只在水上配合高空起吊作业时,要做好防护工作,并严格按《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小型船只配合其中吊装作业时,要有必要的规避作业程序。
3.2高处作业的防护
3.2.1高处及水上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3.2.2施工单位应对工程的高处及水上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体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3.2.3高处及水上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3.2.4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3.2.5施工中对高处及水上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3.2.6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3.2.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悬空高处作业及水上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前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3.2.8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施工及安全负责人必须签字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3.2.9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3交叉作业的防护
3.3.1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3.3.2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3.3.3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桥面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3.3.4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4机械、机具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护及夜间施工安全使用防护。
4.1机械、机具使用的防护
4.1.1机械、机具使用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严禁拆除机械设备的自动控制机构、各种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4.1.2新购或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和<<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测试和试运转。新机(进口机械按原厂规定)和大修后的机械设备执行<<建筑机械走合期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