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欧洲对LNG设施有较全面、科学、有效的安全规范和保障,按相关欧盟法规和LNG欧洲标准设计、监管、运营的欧洲LNG站场从未发生过较大或重大的安全事故,多项欧洲LNG标准在国际上得到高度认可并被广泛使用,深入分析欧洲及其主要国家LNG安全法规标准体系,有助于建立和完善适用于我国LNG安全的法规、标准体系。为此,全面搜集、分析了LNG站场安全相关的欧盟法规、欧洲主要标准、英国和意大利法规及其政府监管文献资料。结果表明,欧洲LNG安全法规、标准少而完备;欧盟法规、国家法规、欧洲标准分别对LNG的管理、经营、技术人员的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分类做了严格规范,层次分明、结构优化,组成统一、协调的安全规范体系;该体系的内容丰富,针对危险物质或LNG站场的风险特性,欧洲LNG标准中采用的危险评估方法科学、适用性强,在安全监管中作用显著。欧洲LNG安全法规、标准的内容、体系的结构及使用方式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
关键词 欧洲 LNG站场 设计 施工 安全 法规 标准
我国LNG产业发展迅速,但相关法规、标准尚未完善。欧洲对LNG生产、储运、外输、接收等各类LNG出口工厂、接收站、调峰站(统称LNG站场)的安全规范和安全保障比较全面、科学而有效。我国也已将多项欧洲标准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为我国同名推荐性国家标准,但这些标准在我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远不如在欧洲等其他地区。本文分析欧洲及其主要国家对LNG站场设施的建设、运营进行安全指导和规范的法规、标准体系及其作用途径,以期为我国建立完善、有效的LNG站场安全法规、标准并充分发挥其规范、指导作用提供借鉴。
1欧洲LNG站场安全法律与法规
欧盟法规主要包括条例、指令、决定等,除起到使欧洲政府间协调统一的作用外,还具有超国家因素[1]。
1.1欧洲LNG站场的安全法规
欧盟没有专门关于LNG的法规,而是将LNG纳入危险物质监管体系实施安全监管。有6个欧盟法规常被欧洲国家用作审批和监管LNG设施的依据,这些法规规定成员国在环境安全、环境评价与保护、市场准入和授权规则等方面的职责和要求,并通过要求成员国对经营者提出要求来规范LNG经营。
1)“指令2009/73/EC(修改2003/55/EC)天然气内部市场的共同规则”[2]适用于可利用天然气运输系统进行运输的天然气、LNG、生物气等。规定各成员国或主管部门应客观、公平地制定建设天然气设施的授权程序、制度,指定或制定安全标准及技术设计的最低要求,确定设施经营者和操作者的任务和制度要求。
2)“塞维索Ⅲ指令2003/105/EC危险物质严重事故危害的控制”[3]提出成员国及其主管部门的环境安全责任,适用于各类高风险企业,目的是预防某些工业活动造成重特大事故,并限制事故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要求成员国应用土地使用和(或)其他政策,使存有危险物质的区域或对公众安全有潜在影响的企业与人数多的公众地区和特定的自然保护区长期保持适当的距离;应确保经营者提供安全生产报告,制订应急计划和措施,列出一切必要的预防政策、措施并保证实施。在公众集中地区和特定的自然保护区或敏感地区,考虑采取额外的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危险物质对人的危害;要求生产运营商应为公众提供安全报告、环境信息和发生重大事故时的行动指南等。
3)“指令2001/42/EC某些计划和程序的环境影响评估”和“指令97/11/EC某些公共和私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要求在计划准备期间并在它被采用或提交立法程序之前应进行环境评估,征询专家、政府和公众的意见,跨界协商,实施计划时应进行环境影响监测[4]。
4)“指令92/43/EC自然栖息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决定79/409/EE野生鸟类保护”旨在保护法规所列栖息地的野生动植物和野生鸟类。
1.2英国和意大利关于LNG站场的安全法规
英国是对LNG商用研究较早和进口LNG较早的工业发达国家。英国也将LNG纳入危险物质统一的安全法规监管体系,主要的安全法规及其内容如下。
英国“危险物质规划条例”[5]用于控制新的重大危险性工厂的兴建,以确保这些工厂长期与公共设施所在地分离,并减少任何重大事故对周边社区的影响。规定当地危险物质管理部门(简称HSA)是危险物质站场的唯一审批机构,规定了审批程序与要求;健康和安全执行局(简称HSE)根据欧洲标准推荐的方法对站场的设计进行危险评估,为HSA的审批决策提供安全建议。“管道安全规例”适用于管道安全。“重大事故危害控制条例”[6](简称COMAH)由其主管部门强制执行,实现对陆上涉及危险物质的站场、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的监管,预防发生重大事故,限制任何事故对人和环境的影响。COMAH明确了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职责与要求,也是规范LNG企业的主要法规。C0MAH规定危险物质(包括LNG)的主管部门是HSE、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环境工程处以及苏格兰的环保局,其中HSE是LNG安全的领导机构。船上危险物质不要求遵守COMAH,而须依据“港湾地区危险物质规例”以及“港口海事安全守则”实现监管,法定的主管部门是港务局,由海事和海岸警卫队负责监测。
意大利的LNG以进口为主,意大利有关LNG的法规分为事前和事后监管两种。前者是指兴建LNG站场的授权过程和可行性分析[4];后者则关注投资收益和关税,不在本文研究范畴之内。事前监管法规包括1.1节所指的欧盟法规、意大利政府根据欧盟法规制定的国内LNG设施建设授权和运营的法律。国家法律将欧盟法规中的环境兼容性要求细化为LNG设施的授权程序。意大利LNG项目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同时还要遵守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律,但各地政府的法律比较自由化,使各地LNG站场授权的审批监管过程变得很复杂且不相同。
2欧洲LNG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标准
2.1 LNG专用标准
欧洲LNG专用标准主要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的技术委员会CEN/TC 282“液化天然气装置和设备”(简称CEN/TC 282)制定。目前CEN/TC 282制定的LNG标准有10项:①EN 1160:1996液化天然气的一般性能;②EN l3645:2001存储容量5~200 t之间的陆上设备的设计;③EN l473:2007液化气天然气陆上装置的设计;④EN l474-1:2008海上运输系统的设计和测试第l部分运输臂的设计和测试;⑤EN l474-2:2008海上传输系统的设计和测试第2部分传输软管的设计和测试;⑥EN l474-3:2008海上运输设备的设计和测试第3部分近海运输系统;⑦EN ISO 28460:2010(取代EN l532:1997)LNG船岸界面和港口操作;⑧EN l2066:1997液化天然气蓄气区域用绝缘套管的试验;⑨EN l2065:1997为产生液化天然气火焰灭火粉末及产生中高膨胀泡沫的泡沫浓缩物的试验;⑩EN l2838:2000 LNG采样系统适用性检验。
其中前7项是关于LNG特性、装置和设备的设计、安装、操作等,后3项关于LNG设施的零部件、材料或系统的试验。其他用于LNG的重要标准包括代替BS777的EN 14620:2006“用于储存工作温度0~-165℃冷冻液化气体的现场安装的立式、圆筒、平底钢罐的设计与制造”。以下均以标准代号作为其简称。
由CEN其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LNG专用技术标准较少,一般关于LNG零部件,例如,由CEN/TC69“工业阀”制定的“LNG隔离阀—适应性和适用性测试说明”,由CEN/TC218“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件”制定的EN l3766:2010“液化石油气和LNG输送用的热塑性多层(非硫化)软管及其组件”。
欧洲各国基本采用欧洲标准(EN)或国际标准(ISO)作为本国LNG标准,本国起草并只用于本国的LNG补充标准极少。如,英国只有BS 4089—1999“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用金属软管组件规范”1项;法国有NF M88—712/A1—2002“液化天然气用可多次装填的移动式液化天然气焊接钢瓶的设计和结构”和NF M51—006—1997“液化天然气充器区绝缘内衬的试验”两项;德国没有只用于本国的LNG专用国家标准。
欧洲标准BS EN ll60、ENl473:1997、BS EN 1532:1997“LNG设备与安装船岸界面”(已被EN IS0 28460:2010取代)、ENl4620:2006均已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为我国同名的推荐性国家标准(GB/T19204—2003、GB/T 22724—2008、GB/T 24963—2010、GB/T 26978—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