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综合监督管理与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律化的目的,在于形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各负其责、关系顺畅、相互协作的监管和执法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科学地界定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职能及其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也体现出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扯皮、工作关系不顺,因而难以形成监管和执法的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度,影响了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只有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的力量,才能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单靠某个部门“单枪匹马”,不可能“包打天下”。要理顺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关键在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也就是要解决管什么和如何管的问题。
综合监管的职责
各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机构设置及职能大同小异,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的独立机构,另一种是由综合经济主管部门管理的机构。两者大都承担着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分为两方面:直接监督管理部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负责专项监管的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直接监管的主要对象是没有专设部门监管的行业,如工矿商贸等企业。但这种监管不是直接参与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而是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地做好安全工作。其监管的依据、范围、手段和方式不同于旧的行政管理体制。
综合监管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面工作,这是更高层次上的监管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 研究安全生产中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案、政策、规划和措施,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2.贯彻实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决策和措施。
3. 组织拟定和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
4. 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的工作。
5. 组织集中的或专项的安全生产督察、检查活动,推动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监管工作。
6. 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 负责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
8. 对有关部门负责的专项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督察。
9. 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 承办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专项监管的职责
专项监管比综合监管更直接、更具体、更专业,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铁道、民航、建筑、质检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授权负责实施,其基本职责是:
1. 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要求和部署,提出和落实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专项监管的方案、措施。
2. 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或拟定单行的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并组织实施。
3.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依法履行专项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职责。
4. 配合综合监管部门开展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5. 参加、协助综合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督察、检查工作。
6. 按照规定向综合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的信息、资料。
综合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明确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职责解决了两者的定位问题,但要做到定位不越位、定位不缺位、定位不错位,必须建立和谐、高效、顺畅的部门关系。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各部门之间有一些职责交叉在所难免,只要摆正位置,相互配合,就能够处理好关系,这是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长效机制的基础。要实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综合不包办 综合部门受政府委托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调动各方面力量,发挥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及时研究解决和协调各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出主意,想办法,多支持,为有关部门分忧解难。综合部门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不应当事无巨细地大包大揽,包办代替只能造成矛盾,抵消力量,削弱监管力度。
分工不分家 综合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后,不等于各部门可以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了。因为分清职责只是相对的,在工作中必然还会出现大量的具体问题,有的属于交叉问题,有的属于职责不明,有的属于新出现的问题。这就需要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譬如进行五项安全整治,必须由各部门共同参加,联合监管执法,才能奏效。检查中这个部门发现的问题属于其他部门监管的范围,就需要及时移送处理。任何一个部门的工作,离开其他部门的支持,都是管不了也管不好的。
沟通不“顶牛”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系不顺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一些部门之间互不通气、互不“买账”。部门之间没有大小高低之分,只有职责分工之别。特别是在各部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需要重视和加强相互的沟通和配合,切不可自恃位高权重而独立“作战”,将其他部门拒之门外。部门之间遇到问题,应当平心静气地商量,不应当斗气、怄气、“牛气”。沟通是理顺部门之间关系的“润滑剂”,没有不能沟通的问题,也没有沟通不了的问题。只要加强沟通,则一通百通。如要“顶牛”,部门之间势不两立,必然是两败俱伤,事倍功半。
有责不推卸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政府部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敢于负责和知错即改是政府部门应有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作风。监管执法工作中出了问题,各部门应当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要有推功揽过和严于自责的气度,不可文过饰非,相互指责,推卸责任。各部门之间应当共同搭台,相互补台,不应拆台。只有加强谅解、协同和配合,尽职尽责,才能真正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