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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安全监管体制不断壮大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

作者:田玉章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24日
四是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专业人员比例小。目前,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人员总体素质不高,缺乏专业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不适应工作需要,工作效率低、执法效能较差。如2007年广东省各级安全监管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28次,行政复议9起、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起,其中大部分是因为执法人员引用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不当而引起的。湖南省桂阳县有81家非煤矿山企业、20座尾矿库,县安监局分管非煤矿山的只有3人,其中仅有1人为采矿专业。
五是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装备落后、资金不足、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撑保障体系不健全。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省区,基层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经费紧缺、装备条件差、生活待遇低。执法人员到企业检查安全生产,仍然靠眼睛看、耳朵听、鼻子闻,制约了监管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福建、海南、甘肃等地,一些县级安监局没有交通工具等必要装备。
三、推动完善地方安全监管体制的初步意见
1、联系中编办,进一步研究完善地方安全监管体制的意见。办公厅拟会同中编办有关司,继续深入市、县、乡镇和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围绕规范地方安全监管机构设置、设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明确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四个重点问题,进一步研究完善地方安全监管体制的意见。同时,鼓励和支持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不等不靠,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不失时机地解决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建立执法队伍等问题。
2、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推进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监管机构建设。今年下半年中央将出台地方机构改革方案。办公厅将积极联系中编办,结合地方机构改革,落实省级安全监管机构规范设置和配备行政编制问题,争取将10个部门管理的省级安全监管局独立设置为政府直属机构。同时,由总局联系中编办、各省省级安全监管局联系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积极推动市、县安全监管机构规范设置和配备行政编制。
3、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落实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为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在乡镇建立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在乡镇设立安全监管机构,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部分执法权。二是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向乡镇派出监管机构或执法队伍。从各地实践看,乡镇安全监管机构对于落实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治理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办公厅拟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一些地方明确乡镇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委托乡镇执法、建立乡镇监管机构、成立执法中队、实行政府雇员以及拓展村居监管网络等经验做法,推动落实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4、加强指导,大力推动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近年来,为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力量不足问题,一些地方探索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安全监管局设立行政执法机构,有的使用行政执法编制,多数使用事业编制,由政府或安全监管部门统一授权履行安全监管执法职责;执法队伍在同级安全监管局领导下,相对独立地开展执法工作,侧重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检查,受理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从各地实践看,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现场监管工作难以到位的矛盾。各级执法队伍深入企业开展现场监管执法,在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查处隐患、处罚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继续向中编办汇报沟通,争取支持,推广典型经验,加强调查了解和跟踪指导,大力推动地方各级执法队伍的机构建设。同时总局应加强对地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指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5.认真总结交流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经验,推动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重点交流加强地方立法,依法推动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把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列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布局;把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和业绩考核;积极争取机构编制部门的支持,充实人员力量;通过吸取重特大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等方面成功做法,典型引路,推动全局。
6、履行总局和国务院安委办对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经总局积极建议,在中编办的支持下,国办印发的有关部门“三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建议总局充分履行国务院赋予的综合监管职权,指导督促城乡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教育等部门,加强各自系统内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农村建筑、农业机械、农用船舶、河道采砂、中小学校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促进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四、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增强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基层执法力量
1999年12月,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了中央垂直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明确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2005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单设,为总局管理的国家局;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将原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总局和煤矿安监局。目前,在全国设有25个煤矿安全监察局、73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行政编制2762名。全国26个产煤省份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明确了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实践证明,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符合我国煤炭工业发展现状的要求,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运行中也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一是一些地区特别是贵州、重庆、四川、湖南、新疆等省,小煤矿多、煤矿安全隐患多,煤矿安全监察任务繁重,监察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强烈要求增设监察分局,增加监察力量。二是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力量薄弱,专业人员少,难以有效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三是省级煤监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尚未解决。
为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增强监察力量,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继续联系中编办,争取在煤矿安全监察任务繁重、小煤矿比较多以及煤炭开发新区,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国办发〔2004〕79号文件下发后,总局研究制定了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方案。2005年以来,多次向中编办汇报请示,补充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希望尽快研究审批增设分局问题。在这次制定“三定”规定过程中,经与中编办有关司初步沟通,拟在“三定”工作结束后,进一步调查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逐步、分期解决增设分局问题。
2、继续联系中编办、财政部,开展调查研究,尽快解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问题,健全煤矿安全监察支撑保障体系。省级煤监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有煤炭工业体制改革遗留问题,也有近年来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技术支撑体系新出现的问题。由于实行公务员登记和规范事业单位管理,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目前,省级煤监局有事业单位118家、3622人。去年,总局已会同中编办、财政部进行了调研,召开了专题会议,并报送了《关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审批建议方案》,提出了审批的原则、范围以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建议意见。目前,正抓紧联系中编办有关司,在“三定”工作后重新启动此项工作。
3、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结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地方基层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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