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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优化对策探析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6月21日

        二是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实行分段管制具有严重缺陷。在分段管制模式下,各职能部门单独执法,或只对本部门负责的事项进行监管,其他部门的监管事项则一概不管,或对于有重叠或者规定模糊的监管事项采取视而不见的做法。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使得个环节监管部门间不能及时共享有效信息,造成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出现漏洞,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各部门也不能及时找出问题环节,影响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反应效率。分段监管模式无法解决监管重叠、监管缺位或越位的问题,也会使得部门从各自利益出发,遇到好处抢着管理、遇到难题互相推诿。
        三是食品安全监督标准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监督成本高。食品安全标准是监管部门监管食品安全性能的主要依据,而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虽已基本形成但标准体系仍不完善,大大增加了被规制的食品供给者服从规制的成本。一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等多种标准同时并存,且存在着交叉、矛盾或重复的现象,同一产品存在多种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多个标准、多种要求、多方管理格局,既增加了政府实施监管的成本,也使被规制企业无所适从,严重影响了标准的实施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另一方面,对日益增多的高新技术食品品的技术标准的制定基本属于空白。这种现象不仅给违法者的违规行为留下了空隙,也不利于监管者实施监管,很大程度上会降低规制机构查处违规的力度,提高食品企业违规生产的概率。
        四是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体系匮缺。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体系旨在对食品领域涉及的所有原材料、添加剂、包装用品等风险对象进行安全风险的评估、分析和管理,明确每一类或每一个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风险关键点,从而为食品安全统一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相关立法提供科学参考。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体系,这也是造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漏洞百出,食品安全问题泛滥的重要原因。没有健全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体系的支持,政府监管部门就无法对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情势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即使手中拥有立法权和制定相关政策的权力,也不可能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统一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是食品安全监督环境不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严重,导致消费者难以确切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全社会食品生产主体信用机制尚未建立,这使得一些食品生产主体在追逐利润的同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忽略不计,自律程度较差。我国的舆论监督体制不完善,虽然新闻媒体热衷于报道各类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但很难对食品生产主体形成有影响力的第三方监管。我国各个层次的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参差不齐,维权意识与能力也亟待提高,这也为一些无良的食品生产主体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的社会环境。
        三、优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的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的建设与实践,既取得了重大成绩,也尚存在着巨大的改进空间。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的确保需要建立起包括食品安全管制意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协作体系和食品安全监督环境在内的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
        第一,强化食品安全管制意识。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管制的主体,必须要有强烈的食品监管意识和责任意识。这是优化其食品安全管制的思想基础。因此,作为食品安全管制的主体,一方面必须自己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必须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管制的重要性,必须认识到食品安全管制的持久性;一方面要认真抓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对群众的知识宣传,不断增强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业主的宣传培训,提高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
        第二,制定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统一的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应作为全国范围内的基础技术标准,并在全国公布,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者、消费者均以该标准为准。该技术标准将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作为参照,明确了监管的实质内容;食品经营者在食品链各环节有明确的技术安全标准作为生产标准;消费者也能够知晓更多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维护。 各食品行业首先应根据统的一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对食品的安全进行检测,在政府及食品安全专业机构的参与下,制定更为严格行业技术标准。
        第三,健全政府食品安全管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改善和健全以《食品安全法》为中心主导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充分整合食品领域各类相关经济冲突的基础上形成一项指导性法案,对食品领域中消费者、销售者、生产者、监察者、乃至研发者的各类权益、义务、责任,根据主体的不同属性做出规范调整,保证法律法规之中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因此,一要建立以《食品卫生法》为核心的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到有法必依;二要提高法律法规执行力,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完善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政策。一要加强基层食品流通环节整治,二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管制网络,三要加强完善食品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加强食品质量监管力度。四是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管制网络,实现信息共享。五要合理安排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管制权限,做好分工协作。六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
        第四,建立适用我国实际情况的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协作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对各类食品的安全风险作出具体性的评价,建立风险管理模型,为我国的后续立法、统一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出台食品安全政策提供有效的科学依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坚持预防为主、超前防范与果断处置相结合的办法,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做好防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严格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车辆、物资、设备保障,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系统检查,切实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严格履行和落实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职责。
        第五,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环境的建设。必须发挥消费者的作用,降低消费者对违规企业进行投诉监督的成本,提高消费者参与规制的力度,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规制的积极性,主动性,使企业不敢生产、加工不安全食品,从而可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 必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指导作用和社会协调作用,强化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普及公众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确保食品安全信息对称,提高消费者识别食品安全的水平,大力宣传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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