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安全预评价——事前预防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6日

    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家把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简称预评价)工作引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力图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向“事前预防型”转换,从规划、设计上实现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不留安全生产隐患。实践证明,预评价制度的引入,完善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对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已实现制度化,预评价内容框架基本得到确立,标志着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体系基本形成。
    尽管预评价工作已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法制尚不健全,技术经济相对落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预评价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等原因,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某种程度上制约了预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预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对预评价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按照国家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为基础,分析和预测该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为项目初步设计中的安全设计提供依据。可见,预评价工作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建设单位对预评价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正确认识,部分建设项目的预评价工作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不能适时开展,初步设计会审前不能按时完成,甚至有些建设项目的预评价工作拖延到项目施工阶段甚至更晚才开展。预评价工作的延迟开展,使它不能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中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不能使建设项目从设计上实现本质化安全。

    2. 缺少体现行业特点的技术规范支持,报告书内容可比性较差
    要想规范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统一编制深度,必须有技术指导性文件的支持。目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了《安全预评价导则》(简称《导则》),但该《导则》只是反映了各行各业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工作的共性一面,而对各自工艺过程的特殊性未能充分反映,使得该《导则》对评价工作的指导、规范化作用相对有限。由于缺少权威、详实的预评价技术规范支持,具体工作中评价者往往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去界定评价范围、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重点等,因而评价者的专业背景、个人素质对评价报告内容深度有很大影响,容易出现评价范围界定不具体,内容主次不分,繁简不当,重点不突出等问题,甚至有些预评价报告不能准确识别系统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或者将一些不属于预评价范畴的问题也纳入其中。正因为如此,即使针对同类建设项目开展的预评价报告,也因评价者的不同而内容深度相差很大,报告书可比性差。

    3. 资格管理中存在缺陷
    预评价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从事预评价的人员必须对所评价项目的工艺过程、系统特征、主要物料种类及其物理、化学特性等要有比较深入的认识,这样才能准确把握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因此,国家规定从事预评价工作的机构,必须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但当前预评价资格认可与管理中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某些预评价机构不考虑本单位有无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随意选择业务范围并进行评价,其结果必然有一部分评价人员从事与自己的专业背景全然无关的预评价工作,这不但无助于其业务水平的提高,更重要的是不能准确识别和评价建设项目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程度,不能有针对性地布置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其次,资质管理机关不能对预评价机构所编报告的质量进行适时监督。

    4. 行政干预阻碍预评价工作健康发展
    在开展预评价工作过程中,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预评价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是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力,也是安全生产属地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监管部门对预评价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应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积极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鼓励预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指导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合适的预评价机构开展工作。但实际上,某些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利用自身的影响和手中的权力,干预建设单位的自主权,甚至向建设单位安排(指定)预评价机构。
部分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不适当的干预,为某些技术力量薄弱或者不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单位承担预评价工作提供了机会,同时这些部门也成为这些预评价机构的保护伞,使得一些报告书编制质量欠佳、业务水平较低的单位,不能通过市场的有序竞争被淘汰出预评价市场。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