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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评价——事前预防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06日

对策及建议

    1.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监督、监察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查、备案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文件,严格要求建设单位编制预评价报告;其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执法,依法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严格审查“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而且还授权这些部门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未合格情况下擅自从事的有关活动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因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要求,监督预评价报告的编报、备案工作,严格履行预评价报告的编报规定和基本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立即要求整改并给予严厉处罚,直至满足有关规定要求为止。只有当建设单位切身体会到预评价报告的审批(备案)文件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必不可少,才会真正重视预评价工作。

    2. 加强预评价资质的管理工作
    应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审查预评价资格申请单位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配备是否与其所选业务范围相适应,不但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予确认,同时还要严格限制其业务范围,以杜绝不具备技术能力而又随意跨行业承揽项目的现象。
    对《预评价资格证书》进行定期考核、检验,是规范预评价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建议建立预评价报告的日常考核制度,即只要某预评价机构申请审查报告,就要对其进行考核,让报告书的评审专家给报告的编制质量打分,以此作为日常考核成绩,然后将其与年检相结合,综合评判预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采取日常考核的好处,就是能对预评价机构的预评价工作进行适时监督,使预评价机构及时发现和补救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和问题,保证预评价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处于积极运转状态,有利于预评价报告质量的持续提高。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严格自律,依法监督
    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办字[2001] 39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开展预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有资格的单位承担预评价工作,积极建立健全招标机制,鼓励预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预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可见,国家没有赋予任何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安排(指定)预评价机构的权力。因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制止直接或间接向建设单位指定预评价机构的行为。

    4. 制定体现行业特点的技术规范,指导预评价工作
    预评价报告一经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后,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成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项目劳动安全管理、监察的重要依据。所以,预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包括内容的完整性和针对性等)的优劣,势必影响劳动安全卫生对策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因而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深刻的影响。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预评价报告,能够正确指导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和管理,能够很好地消除、预防和降低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因此,为规范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减少评价者个人因素对报告书质量的影响,杜绝主观任意性和盲目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组织各行业领域的专家,制定能体现行业特色的预评价报告编制技术规范,明确预评价中应采取的技术手段、方法,以及处理现有工程和改扩建工程之间关系的意见等,以便预评价报告的编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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