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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地质勘探在天然气生产区域内施工安全协议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10日
第四条 乙方具体约定事项
4.1       乙方所有施工之前必须联系甲方运行科(029-86505122)进行现场交底,          开工前及时通知甲方生产运行科,待甲方监护人员到现场许可后方方可开工。
4.2       乙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      集油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厂、清管站、阀室、阀井、防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桥、装卸场等设施周边五百米的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必须报地方政府主管管道工作的部门,主管部门在协商确定施工方案后,并签订安全防护协商时,乙方单位方可施工。
4.3   乙方在煤炭地质勘探过程中严禁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若施工道路需要交叉穿过管道时,乙方必须编写具体的保护方案报甲方相关部门审批后,在甲方相关人员监督下,管线得到有效保护后方可跨越。在煤炭勘探过程中禁止移动、损坏、拆除为保护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或保护装置。
4.4   乙方如果在天然气生产区域内进行放炮作业,施工前应在炮点半经200米范围内寻找管线标志桩,同时观察有无管沟痕迹,已确定管道正确位置,不得在距天然气管道50米范围内放炮作业。在天然气管道200米范围内施工,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甲方生产运行科。
4.5   乙方在矿权重叠区内置进行煤炭地质勘探工作,不从事油气及煤层气等其他项目的勘查和开采。在施工过程中不应向甲方在上述区域内正常的油气开发建设。
4.6   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过程中的方案变更,必须提前3天告知甲方,并且要求取得甲方审核认可,方可施工。
4.7   施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开采范围,井下采掘平面图和近期开采规则。
4.8   任何在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作业,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生产运行科,并征得甲方生产运行科同意,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5.1乙方因违反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维修,抢险所需要费用,天然气损失费用,停工期间少采天然气按照市场价格折合费用,甲方人工费用等。
5.2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致使第三人由此遭受损失,有乙方负责赔偿。
5.3乙方在甲方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作业,未事先通知甲方的,承担2万元违约金,由此造成损失的,按照5.1执行。
5.4乙方违反协议施工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一经查出,承担10万元违约金,由此造成损失的,按照5.1执行。
5.5甲方无故拒绝乙方提供报告及事先通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有甲方自行承担。
5.6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旧管线走向、深度及气井位置进行现场交底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事项
7.1 发生事故时,双方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按照责任比例大小承担。
7.2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持肆分,乙方持贰分。
7.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7.4 本协议未约定,但《关于友好合作协商开发靖边县红墩界勘查区煤炭地震勘探的安全生产协议》有明确要求的,遵照执行。
 
 
 
甲方:                  (印章)
(我对本协议内容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签印)
 
 
 
乙方:                    (印章)
(我对本协议内容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签印)
 
 
 
 
 
签订地点:陕西靖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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