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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01日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我站受理  上思县2011年廉租住房项目5标段(7栋)施工 工程的安全监督,为使监督工作顺利有序实施,现将我站监督的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核查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一)核查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按名单核查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专职安全员的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培训记录;按名单核查专职安全员数量是否符合建设部的规定。
        (二)核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上岗证:电工、焊工、架子工、卷扬机操作工、电梯司机、塔式起重机操作工(司机、指挥员、信号员、司索员)、起重设备装拆工、爆破工。
        (三)核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按名单核查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其他监理人员的上岗证、职称证和培训记录。
        二、核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与实施完成验收手续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方案应能指导施工作业;方案编制与审查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将工程投入使用。
        请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本工程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以便进行有关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审查。
        (一)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2、深度达到及超过5m,或深度未达5m但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高于坑底的土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
        3、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与安装;
        4、起重吊装;
        5、脚手架的设计与安装;
        6、卸料平台的设计与安装;
        7、拆除与爆破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预应力张拉、网架、索膜结构、高6m以上的边坡施工、隧道、桥梁、特种设备安装、江河的导流和截流、港口和航道工程。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又无技术标准可循的工程。
        以上所列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编制,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不属于第(二)款所列的方可以实施。
        (二)所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的工程:
        1、深基坑:开挖深度达到5m及超过5m,或有三层或多于三层地下室,或开挖深度未达到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极其复杂;
        2、地下暗挖工程;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模板的跨度超过18m,或面荷载大于10kN/m2,或线荷载大于15kN/m;
        4、房屋拆除爆破和土石方爆破;
        5、30m及以上无法使用操作平台的高空作业;
        6、大江河中的深水作业。
        此6种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必须由施工企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后由施工企业按论证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再审查签字,方可交付实施。
        本工程有无此6种工程,请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务必以《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情况告知书》(加盖公章)书面告知我站,以便我站安排人员加强监督检查。
        若因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或施工方案变更而产生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由施工企业补报。
        (三)核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核查施工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记录
        (一)对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记录。
        (二)安全操作技术交底记录。
        (三)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四、核查施工企业的安全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一)企业对项目的安全例检制度、项目部的安全自检制度。
        (二)企业对项目的安全例检记录、整改通知、整改完成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三)项目部的安全自检记录、整改记录和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五、核查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检查及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一)《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有关安全监理检查的规定。
        (二)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中有关安全问题的内容。
        (三)安全监理检查记录、整改通知书(或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整改完成记录(施工单位的回复)或验收记录所反映的管理过程应闭合。
        六、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站所发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
        整改通知(或停工整改通知)、整改完成记录(或允许复工批复书)所反映的监督过程应闭合。
        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履职印证
        我站派出的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以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印证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安全检查是虚假或是真实,是流于形式或是认真细致,从而得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履行法定职责程度的结论。
        八、发出通知
        (一)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我站将按严重程度分别发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改进通知书》、《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企业未对项目进行安全例检或检查次数不足,发现项目部未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除按第(一)款发出监督通知外,我站同时通知施工企业,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或督促项目部履行法定职责。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现场监理机构未进行安全监理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或弄虚作假的,发现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其他履职不到位情况的,我站将通知监理企业,要求其督促现场监理机构履行法定职责。
        九、企业与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及其发布
        企业与执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认定及不良行为记录的发布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
        (一)在安全监督检查中,有被责令停工整改或同一项目一年内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工程项目的,作为1次不良行为载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不良记录。若监理单位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二)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管的工程项目有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是所管工程在同一年内同一项目或不同项目累计有2次被责令进行隐患整改的,作为1次不良行为载入个人不良记录。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履行职责的可以免责。
        (三)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我站将上报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地大众传媒上发布,同时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请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后在全区大众传媒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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