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制度
(一)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确定
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经我站查实后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并书面告知工程的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
1、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
2、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
3、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
4、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两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5、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
6、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
7、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
8、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工程。
(二)重点监督期限
重点监督工程期限为3个月,自该工程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之日算起。重点监督期内仍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事故或行为之一的,或企业不按第(四)款要求定期自查的,重点监督期限再顺延3个月。
(三)重点监督工程公告
被列为重点监督工程的名单,由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和及时更新,并责成招标承办单位将最新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在投标资格预审和评标时告知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单个工程的公告延续时间等于其重点监督期限。
(四)施工企业定期自查
重点监督工程在重点监督期限内:
施工企业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的全面安全生产检查;项目部每月至少开展4次全面的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和自查均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并保存整改通知和整改完成记录备查。
监理企业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督促检查;项目监理部每月至少开展4次安全生产监理检查。督促检查和监理检查均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定》AL系列表格,并保存整改通知和整改完成记录备查。
(五)监督站跟踪监督检查
我站每月至少对重点监督工程进行1次跟踪检查,并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六)重点监督工程名称的撤销条件及程序
重点监督期限内,重点监督工程在每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均合格,不再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不再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事故和行为的,重点监督期满后,可由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共同提出撤销重点监督工程名称申请,经我站复查合格后予以撤销名称,并及时告知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事故的报告、应急预案的启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报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接受调查和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接到现场报告后1小时内应向我站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我站报告。
迟报或隐瞒不报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调查。
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的、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逃匿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第一条至第六条所涉及的资料作为重点检查资料,请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机构将其有序整理并存放于施工现场备查。
我站将派出监督员对本工程进行不定期、事先不告知的抽查。
请本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收并认真阅读本告知书。
本《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一式五份。发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一份,我站存档二份(由项目经理签收的原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收的原件,或二原件合一均可)。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 收到。
项目经理(签名) 收到。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收到。
上思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监督机构名称、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