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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议书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6日

一、总 则
     1.本建议书各项规定应结合1990年化学制品公约(以下称“公约”)各项规定予以实施。
     2.应就为使本建议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揩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3.主管当局应列明因安全和健康原因不得使用特定化学制品或只能在根据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此种化学制品的工人类别。
     4.本建议书各项规定还应适用于得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列明的自营人员。
     5.根据公约第一条第2款(b)和第十八条,主管当局规定的保护机密资料的特殊规定应:
    (a)将机密资料限于向与工人安全和健康问题有关的人员透露;
    (b)保证获得机密资料的人员同意仅将其用于安全和健康方面的需要,及在其他情况下予以保密;
    (c)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对有关资料立即予以解密;
    (d)制订程序以及时考虑保密要求以及在就解密达成协议情况下撤出有关资料的需要是否适当。
二、分类和有关措施
分 类
     6.根据公约第六条第1款制订的化学制品分类标准应以化学制品的特性为基础,其中包括:
     (a)有毒成份,包括对人身体所有部分的急性或慢性健康影响;
     (b)化学或物理特征,包括易燃、易爆、易氧化和危险性反应特性;
     (c)腐蚀性和刺激性;
     (d)致过敏和敏感作用;
     (e)致癌作用;
     (f)畸形和畸变作用;
     (g)对生殖系统的影响。
     7.(1)如属合理可行,主管当局应编制工作中使用的化学制品成份和化合物及其相关危害性资料的综合目录,并定期予以更新。
     (2)对未纳入综合目录的化学制品成份和化合物,除准予例外者外,应要求制遣者或进口者在用于工作之前以符合公约第一条第2款(b)规定的保护机密资料的方式向主管当局提供补充该目录所需要的资料。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七条规定的对化学制品加贴标签和加以标志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制品的人员在按收和使用化学制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制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家和国际制度,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商品名称;
     化学制品成份;
     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有害标志;
     与使用化学制品有关的特殊危险的性质;
     全全预防措施;
     批号识别;
     关于提供其他资料的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可由雇主处获得的说明;
     根据主管当局规定的制度进行的分类;
     (b)标签的清晰度、耐久性和尺寸;
     (c)标签和记号,包括颜色的一致。
     (3)标签应易于为工人理解。
     (4)对于上述(2)未包括的化学制品,标志可仅限于化学制品的成份。
     9.在由于容器尺寸或包装性质的原因而无法对化学制品加贴标签或加以标志的情况下,应规定其他有效的识别手段,如加系标签或随附文书。但在所有有害化学制品的容器上均应通过适当文字或标记注明内装物品的危害。
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
     10.(1)编制关于有害化学制品的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标准应保证如可行在说明书中包含下列基本资料:
     (a)化学制品产品和公司的识别(包括化学制品的商品名称或通用名称以及供货人和制造者的详情);
     (b)成份/关于构成物的资料(以对其清楚地加以识别以便进行危害评价的方式a;
     (c)对危害的识别;
     (d)急救措施;
     (e)消防措施;
     (f)事故性泄露措施;
     (g)搬运和贮存;
     (h)接触控制/人员防护(包括可能的监视工作场所接触的办法);
     (i)物理和化学性质;
     (j)稳定性和反应性;
     (k)毒理学资料(包括进入人体的潜在途径以及与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化学制品或有害物产生协助作用的可能性);
     (l)生态学资料;
     (m)处置方面的考虑;
     (n)关于运输的资料;
     (o)关于规章制度的资料;
     (p)其他资料(包括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的编制日期)。
     (2)在上述(1)(b)提到的成份的名称或含量构成保密资料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2款(b),可将其由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中删除,根据本建议书第5段,这些资料应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当局以及有关雇主、工人和工人代表透露,他们应同意仅将这些资料用于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及在其他情况下不予泄露。
三、雇主的责任
接触监视
     11.(1)在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制品的情况下,应要求雇主:
     a.限制接触此种化学制品以保护工人的健康;
     b.视需要判定、监视及记录工作场所化学制品中悬浮物的成份。
     (2)工人及其代表和主管当局应能得到有关记录;
     (3)雇主应在主管当局确定的期限内保存本段所规定的记录。
工作场所的操作控制
     12.(1)雇主应在下述第13至16段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护工人免遭工作中使用化学制品引起的危害。
     (2)根据国际劳工局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的三方宣言,拥有两个以上工厂的国家或多国企业应无例外地向其所有工厂的工人。无论这些工厂位于任何地点或国家,提供预防、控制和保护免遭因职业接触有害化学制品造成的健康危害的安全揩施。
     13.主管当局应保证制定关于使用有害化学制品的安全标准,包括如属可行关于下列问题的规定:
     (a)因呼吸、皮肤吸收或吞咽进入人体导致急性或慢性疾病的危险;
     (b)因皮肤或眼睛接触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危险;
     (c)因物理性能或化学反应造成的失火、爆炸或其他事故引起伤害的危险;
     (d)通过下列方法采取的预防措施;
    选择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化学制品;
    选择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艺、技术和装置;
    使用和适当保有工程控制措施;
    采用消除此种危险或将其减至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
    采用适当的个人卫生措施,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
    在证实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此种危险的情况下,提供、保有和使用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对工人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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