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下列情形:
(一)造成2人死亡且有人员负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
(二)造成1人死亡、2人以上重伤或者5人以上轻伤的;
(三)造成5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
(四)造成2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
(五)危及车站、商市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六)在建建筑物、构筑物支撑体系大面积坍塌的;
(七)城市主要干线通信、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重要管线设施被破坏,造成较大范围通信、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中断,或者重要交通干线或其辅路中断的;
(八)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发生爆炸、泄漏,紧急疏散100人以上的;
(九)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发生爆炸,紧急疏散100人以上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疏散200人以上的;
(十一)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有可能事故等级升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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