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架空电力线路的塔基础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作其占地面积并登记造册,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办相关手续。架空电力线路的塔基础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二十条 由于历史原因未纳入规划但已建成的供电设施及其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再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因城市发展需要迁移的,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重新安排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电力线路预留规划通道:
(一)架空电力线路:规划预留500kV高压走廊为75米,220kV高压安全走廊为40米;1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25米;35kV高压安全走廊为20米,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15米。为体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用地原则,以上线路可结合规划道路设置,以减少高压走廊宽度。
(二)电力电缆线:地下电缆为1.8米宽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2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100米)的水域。
第二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杆植物。已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由电网经营企业予以清理、修剪;市区路树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需要清理或修剪的,在园林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进行修剪,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在电力线路建设期间,在已获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走廊内,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杆植物的,电网经营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予以清理、修剪;抢种抢播植物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清理,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均不予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抢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份,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城区电力电缆建设:
(一)北海市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路、部分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次干路两侧的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原则上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原有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市政建设工程需要同步改造为电力电缆,埋设下地;110千伏电力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北海市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路、部分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新建110千伏电力线路可采用埋地敷设,220千伏电力线路均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
(二)旧城中心区主要街道应结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拓宽新建,统筹考虑开挖电力电缆管沟,电力线路逐步向地下电力电缆过渡。旧城中心区主干电网增容和配套外送工程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出资购买电气设备材料和建设安装。
(三)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中的电力电缆管沟土建部分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建设,电气部分设备材料和安装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管沟土建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供电缆管沟的技术支持,经电网经营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电网经营企业使用。
第五章 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组成的北海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网规划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电网规划建设的管理、推进等工作进行研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针对各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分别成立建设协调机构,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协调小组;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和城乡电网改造专项工程,由县、区政府组织成立协调机构。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按照照顾规划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不需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影响电力设施的,在建设实施前应当与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的具体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对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外严重的问题给于高度关注,加强警力,加大侦查力度,狠狠打击盗窃、破外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保障电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给予制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