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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01日

遵义市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遵府办发〔2010〕160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7-05
实施日期:2010-07-05

第五条  保证措施

(一)   各部门职责

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高速公路指挥部及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部门联合,切实把在建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到位。

1.交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公安部门,负责公路工程项目的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运输证、使用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简化程序,确保公路炸材的供应。

4.环保部门,负责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的现场应急监管、应急监测和防护工作。

5.供电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参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审核前置条件证照的审查,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7.气象部门,负责根据气候变化及防灾减灾需要,及时向各指挥部和项目办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风险评估信息。

(二)加强沟通,共同管理

高速公路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各市区、县(市)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要协调项目业主、交通、安监、公安、国土、环保、供电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机制,将各项安全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责任、严格纪律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严肃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四)加强请示报告,做好信息反馈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要协调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市安监局备案。在工作中要统筹部署,向市指挥部和市安监局报送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或请示,切实做好在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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