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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1月13日

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

发 文 号:津政办发[2008]147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10-26
实施日期:2008-12-01

  七、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的实施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包括组织预案培训、演练及修订工作,督促、检查预案准备和落实情况。

  (一)应急预案宣传培训。

  1.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加大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部分的宣传教育。

  2.搞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人员的培训,使其学会应急预案编写、修订业务。

  3.加强领导干部应急预案掌握和启用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应急响应程序和方法。

  4.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原则上纳入每年应急管理业务培训,也可于编制、修订预案前由各地区、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应急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是指跨部门、跨行业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演练,一般由政府指定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演练是指应对单一种类突发事件的演练,一般由部门、行业主管或单位组织实施。

  2.市级、区县级综合演练要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专项演练在报送本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要报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3.综合演练应每2年组织1次,专项演练应每年组织1次,基层应急演练应每年组织1次。结合大型活动可适时组织演练。

  4.应急预案演练要纳入工作规划,要制定演练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演练结束后,要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于演练结束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三)应急预案修订。

  1.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1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2.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和公布等各项程序。

  八、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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