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精神,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
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工作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组对照全市全年消防工作任务部署,结合各区县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
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为优秀,80分
以上(含)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是发生重大及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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