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年度考评指标,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消联〔2007〕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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