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4.4.12 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连接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它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3;
b.升降物料的连接装置的拉杆、保险链和其它类型的保险装置,不小于10;
c.矿车的连接钩、环和连接杆,不小于6。
计算保险链的安全系数时,假定每条链子都平均地承受罐笼及其荷载的全部重量,并应考虑链子倾斜角度。
4.4.13 井口悬挂吊盘,至少应有4点连接在钢丝绳上。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导向绳使用。
4.4.14 凿井用的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悬挂吊盘、水泵、排水管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6;
b.悬挂风筒、压缩空气管、混凝土浇注管、电缆及拉紧装置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5;
c.悬挂吊盘、水泵及其它设备的连接装置(钩、环、链、螺栓等),安全系数不小于10;
d.吊桶提梁的安全系数不小于8,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4.5 提升装置
4.5.1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b.地表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c.井下提升装置和凿井的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d.废石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e.悬挂吊盘、吊泵、管道用的绞车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料用绞车的卷筒,不小于20;
f.移动式辅助性绞车不受此限。
4.5.2 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纲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b.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c.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4.5.3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在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单层;
b.竖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或45°以下的斜井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绕两层;
c.在30°以下、斜长超过600m的斜井中升降人员的,准许缠绕三层;
d.盲井(包括竖井、斜井)中专为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的,准许缠绕三层;
e.开凿竖井或斜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准许缠绕两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m时,准许缠绕三层;
f.移动式或辅助性专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凿井期间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准许多层缠绕。
4.5.4 在卷筒上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b.卷筒上须装设带螺旋槽的木衬,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c.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部分(相当于1/4绳圈长),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应将钢丝绳串动1/4圈的位置。
4.5.5 双筒卷扬机调绳,必须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
4.5.6 在卷筒里紧固钢丝绳头,应遵守下列规定:
a.卷筒内要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准固定在卷筒轴上;
b.卷筒上的绳眼,不许有锋利的边缘和毛刺,折弯处不准形成锐角,以防止钢丝绳变形;
c.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必须不少于三圈,以减轻钢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
用作定期试验等备用钢丝绳,可保留在卷筒之内或缠绕在卷筒上。
4.5.7 天轮的轮缘须高于绳槽内的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带衬垫的天轮,衬垫须紧密固定。衬垫磨损达相当于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或沿侧面磨损达钢绳直径的一半时,应立即更换。
4.5.8 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最大速度不应超过下列公式计算值:
V=0.5H
式中:V--最大速度,m/s;
H--提升高度,m。
但不得大于12m/s。
竖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公式计算值:
V=0.6H
式中:V--最大速度,m/s
H--提升高度,m。
4.5.9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升降物料:
a.斜井长度小于300m时,3.5m/s;
b.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5m/s。
用箕斗升降物料:
a.斜井长度小于300m时,5m/s;
b.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7m/s。
斜井升降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
4.5.10 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得超过罐笼提升最大速度的1/3;无导向绳时,不得超过1m/s。
吊桶升降物料的最大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得超过罐笼提升最大速度的2/3;无导向绳时,不得超过2m/s。
4.5.11 提升装置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下列符合要求的保护与电气闭锁:
a.限速保护装置:罐笼提升系统最大速度超过4m/s和箕斗提升系统最大速度超过6m/s时,控制提升容器接近井口时的速度不得超过2m/s。
b.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保证安全制动及时动作。
c.过卷保护装置: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载(罐笼为进出车)位置0.5m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过卷保护装置还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d.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15%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实现安全制动。
e.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当提升机过负荷或供电中断时,使提升机自动停止运转。
f.提升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操纵手柄不在“0”位、制动手柄不在抱闸位置时,不能接通安全制动电磁铁电源而解除安全制动。
g.闸瓦磨损保护装置:闸瓦磨损超过允许值时,应有信号显示及安全制动。
h.使用电气制动者,当制动电流消失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i.圆盘式深度指示器自整角机的定子绕组断电时,应实现安全制动。
j.圆盘闸制动系统,制动油压过高或制动油泵电动机断电时,应安全制动。
k.润滑系统油压过高或过低或制动油温过高时,应使下一次提升不能进行。
l.当提升容器到达两端减速点时,应使提升机自动减速或发出减速信号。
m.采用直流电动机传动时,主传动电动机应装设失励磁保护。
n.电机扩大机应有事故停车保护装置。
o.测速回路应有断电保护。
p.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司机未接到工作执行信号不能开车,同时应设有解除这项闭锁的装置,该装置未经许可,司机不得擅自动用。
4.5.12 提升系统除装设第4.5.11条所述基本保护和联锁装置外,还应设置下列保护和联锁装置:
a.高压换向器(或全部电气设备)的隔墙(或围栅)门与油断路器之间的联锁;
b.安全制动时不能接通电动机电源、工作闸抱紧时电动机不能加速的联锁;
c.直流控制电源的失压保护;
d.高压换向器的电弧闭锁;
e.控制屏加速接触器主触头的失灵闭锁;
f.卷筒直径3m以上的提升机,应设松绳保护;
g.采用能耗制动时,高压换向器与直流接触器间应有电弧闭锁;
h.直流主电机回路的接地保护;
i.在制动状态下,主电机的过电流保护;
j.主电动机的通风机故障,或主电机温升超过额定值的联锁;
k.可控硅整流装置通风机故障的联锁;
l.尾绳工作不正常的联锁;
m.曲轨或平台控制不正常的联锁;
n.装矿设施不正常的联锁;
o.深度指示器调零装置失灵的联锁。
4.5.13 提升机控制系统,除满足正常提升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运行工作状态。
a.低速检查井筒及铜丝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3m/s
b.调换工作中段;
c.低速下放大型设备或长材料,运行速度不得超过0.5m/s。
4.5.14 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须设在司机操纵台。
安全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须能自动制动。制动时,应能使提升机的电动机自动断电。
提升速度不超过4m/s、卷筒直径不超过2.5m的提升设备,如工作闸带有重锤,允许司机用体力操作。其它情况下,须使用机械传动的可调整的工作闸。
提升能力10t以下的凿井用绞车,准许用手动安全闸。
4.5.15 提升设备须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筒位置和检修制动装置。
4.5.16 在井筒内升降水泵或其它设备用的手摇绞车,须装有制动闸、防止逆转装置和双重减速装置。
4.5.17 安全制动装置的空动时间(自安全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刚接触闸轮或闸盘止):压缩空气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5s;储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6s;盘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3s。保险闸施闸时,杠杆和闸瓦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4.5.18 提升机安全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都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速度超过本规程4.5.19所规定的限值时,可将保险闸的k值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
凿井时期,升降物料用的提升机,k值不得小于2。
双滚筒绞车在调整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至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4.5.19 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斜井的提升设备,其制动装置进行安全制动时的减速度,下放重物(设计额定的全部重量)时不小于1.5m/s,提升重物时不大于5m/s。
倾角30°以下的井巷,下放重载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小于0.75m/s,提升重载时的制动减速度不得大于自然减速A。
A。=g(sin +fcos ) m/s
式中:g--重力加速度, m/s;
--井巷颂角, (°);
f--绳端载荷的运动阻力系数,一般采用0.010-0.015。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常用闸或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不得超过钢丝绳的滑动极限。
下放重载时,必须检查减速度的最低极限。提升重载时,必须检查减速度的最高极限。
4.5.20 盘式制动器的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必须大于60%;应经常检查调整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并保持在1mm左右,但不得大于2mm。
液压离合器的油缸不得漏油,盘式制动器的闸轮上严禁有油污,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经发现漏油,必须及时处理。
4.5.21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两提升容器的中心距小于主导轮直径时,应装设导向轮,主导轮上钢丝绳围包角应不大于200°。
4.5.22 多绳摩擦提升系统的静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75;动防滑安全系数,应大于1.25。重载侧和空载侧的静张力比,应小于1.5。 4.5.23 多绳摩擦提升机采用弹簧支承的减速器时,各支承弹簧应受力均匀。弹簧的疲劳和永久变形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其中有一根不合格,都应按性能要求予以更换。
4.5.24 提升设备应装设下列仪表:
a.提升速度4m/s以上的提升机,须装设速度指示器或自动速度记录器;
b.电压表和电流表;
c.压力表(指示制动系统的气压表或油压表以及润滑油压表)。
4.5.25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必须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应在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之间,应先开一次空车,检查提升机的运转情况,并把检查结果记入交接班记录簿。连续运转时,可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调度室报告。并须记录停车时间、故障原因、修复时间和所采取的措施。
4.5.26 主要提升装置,每年要由矿机电部门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和试验。检查和试验的项目如下:
a.本规程第4.5.11、4.5.12条所规定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b.天轮的垂直度和水平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c.电气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d.各种保护、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仪表),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准确、精密程度;
e.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工作性能,并验算其制动力矩,测定安全制动的速度;
f.井塔或井架的结构、腐蚀和震动情况;
g.防坠器、防过卷装置、罐道。装卸矿设施等。
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对检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改进的措施,并限期解决。
4.5.27 提升装置,必须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a.提升机说明书;
b.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c.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d.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e.提升装置配置系统图;
f.设备运转记录;
g.试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h.大、中、小修记录;
i.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j.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k.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
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提升装置配置系统图、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必须悬挂在卷扬机室内。
5 通风防尘
5.1 井下空气
5.1.1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5.1.2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的空气含尘量不得超过2mg/m,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0.5mg/m。
5.1.3 井下作业地点(无柴油设备的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5.1.4 矿井所需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采用其中最大值。
表2 (略)
a.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小于4m
b.按排尘风速计算,峒室型采场最低风速不应小于0.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不应小于0.25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应小于0.5m/s;箕斗峒室、破碎峒室等作业地点,可根据具体条件,在保证作业地点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前提下,分别采用计算风量的排尘风速。
c.有柴油机设备运行的矿井,所需风量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马力每分钟供风量3m计算。
d.含铀、钍金属的矿井所需风量,应保证井下空气中氡及其子体的浓度符合第5.1.6条的规定。
5.1.5 使用柴油机设备的矿井,井下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氧化碳小于60mg/m;
氧化氮小于10mg/m;
甲醛小于6mg/m。
丙烯醛小于0.6mg/m 。
5.1.6 含铀、钍金属矿山,井下空气中氡及其短寿命子体的浓度应符合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规定。
5.1.7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7℃;热水型矿井和高硫矿井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7.5℃。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
5.1.8 冬季进风井巷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禁止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矿井的空气。
5.1.9 井巷最高风速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表3(略)
5.2 通风系统
5.2.1 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矿山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
井下大爆破时,必须专门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计划,由主管矿长批准执行。
5.2.2 矿井通风系统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
5.2.3 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得对矿区环境造成公害。
5.2.4 箕斗井不得兼做进风井。混合井做进风井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保证风源质量。
禁止将主要回风井巷用做人行道。
5.2.5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含尘量和有害物质的浓度,净化后仍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各采掘工作面之间禁止风流串联。
井下破碎峒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否则必须经过净化并符合规定后,方准送入其它作业地点。
井下炸药库和充电峒室,必须有独立的回风道。充电峒室空气中氢的含量,不得超过0.5%。
井下所有机电峒室,都必须供给新鲜风流。
5.2.6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
5.3 主扇
5.3.1 主扇必须连续运转,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主管矿长报告。
5.3.2 每台主扇必须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5.3.3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主扇反风,应根据矿井救灾计划,由主管矿长下令执行。
5.3.4 主扇风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