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应考虑矿床疏干工程。井巷开拓,应先进行水仓、水泵房施工,然后进行疏干工程施工。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前方应设置防水闸门。闸门应定期维修,以确保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7.3 井下排水设施
7.3.1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应由同类型三台泵组成,其中任一台的排水能力,必须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两台同时工作时,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井下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一倍以上的矿井,除备用水泵外,其余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最大涌水量。
7.3.2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要装设密闭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井底车场轨面0.5m。
7.3.3 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水口应有篦子。采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矿的矿井,水进入水仓之前,应先经过沉淀池,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淤泥应定期清理。
8 防火和灭火
8.1 一般规定
8.1.1 地面防火,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和当地消防机关的要求,对建筑物、材料场和仓库等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8.1.2 各厂房和建筑物之间,应建立消防通道。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料。
8.1.3 矿山地面必须结合生活供水管道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井下必须结合湿式作业供水管道设计井下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和管道规格应考虑两者的需要。
8.1.4 用木材支护的竖斜井、井架、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和峒室,应设置防火水管。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则每隔50m到100m应安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8.1.5 木料厂、有自然发火的废石堆、炉渣场,应布置在距离进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80m以外的地点。
8.1.6 主要进风坑道,进风井筒,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峒及暖风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类库等,均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8.1.7 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装油的铁桶应有严密的封盖。应采用输油泵或唧筒储油,尽量减少漏油。储存动力油的峒室应有独立风流,其储油量不得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
8.1.8 禁止用火炉或明火直接加热井内空气,或用明火烤热井口冻结的管道。
8.1.9 井下禁止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废弃的油、棉纱、布头、纸和油毡等易燃品,应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及时运出井外处理。
8.1.10 井下柴油设备或液压设备严禁漏油,出现漏油应及时修复。每台柴油设备均应配有灭火装置。
8.1.11 在井下或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工作,应制定经主管矿长批准的防火措施。确需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必须派专人监护;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必须在作业部位的下面设置接收火星、焊渣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
8.1.12 每年应编制矿井防火灾计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防火灾计划,应根据采掘计划、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的变动及时修改。
矿井防火灾计划应包括:防火措施、撤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的行动路线、扑灭火灾的措施、调度风流的措施、各级人员的职责等。
8.1.13 矿山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井下发生火灾时应能通知各工作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安装在井口及井下人员集中地点的信号,应声光兼备。
8.1.14 矿井发生火灾时,主扇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防火行动计划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主管矿长决定,不得任意行动。
8.1.15 离城市15KM以上的大、中型矿山,应成立专职消防队。小型矿山,应有兼职消防队。
8.1.16 大型矿山、有自然发火或沼气危害的矿山,应成立专职矿山救护队。其他矿山,应组织经过严格训练、配有足够装备的兼职救护队。
救护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护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
每年应对工人进行自救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8.1.17 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流回馈线路通过木质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部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
8.1.18 严禁将易燃易爆器材存放在电缆接头、铁道接头或接地极附近,以免因电火花引起火灾。
8.2 井下自然发火
8.2.1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矿床时,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然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否则,巷道周围应喷涂防火材料,巷道支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8.2.2 有自然发火的矿山,应每月对空气成分(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和沼气)、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进行一次测定,掌握内因火灾的特点和发火规律。
有自然发火的大中型矿山,宜装备现代化的坑内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
8.2.3 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矿床时,采矿设计中的防火措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a.正确选择采矿方法和回采顺序,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合理划分矿块。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矿方法时,必须确保回采与放矿工作赶在矿岩发火期之前,以免矿岩在坑内自燃。
b.采用黄泥灌浆灭火时,其钻孔网度,泥浆浓度和灌浆系数(指浆中固体体积占采空区体积的百分比),应在设计中规定。
c.尽可能提高矿石回收率,坑内不留或少留碎块矿石,工作面禁止留存坑木等易燃物。
d.及时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区。
e.严密封闭采空区的所有透气部位。
f.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严防水管在采场漏水。
8.3 井下灭火
8.3.1 发现井下起火,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矿井防火灾计划,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之前,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
火源不能扑灭时,必须封闭火区。
8.3.2 主管矿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和有关人员,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防火灾计划,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同时,应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
8.3.3 必须封闭的发火地点,可先采取临时密闭封闭火区,然后再砌筑永久防火墙。在有害气体中封闭火区,必须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在新鲜风流中密闭火区,应准备隔绝式呼吸器。进行封闭工作前,应由佩戴隔绝式呼吸器的人员,对回风流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爆炸危险,应暂停工作,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8.3.4 防火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严密坚实;
b.在墙的上、中、下部,各安装一根直径35-100mm的铁管,以便取样、测温、放水和充填,铁管露头要用带螺纹的塞子封闭;
c.设行人孔,密闭工作结束,应立即封闭。
8.4 火区管理
8.4.1 已封闭的火区,应建立火区检查记录簿、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其资料应永久保存。
8.4.2 永久性防火墙应编号,并标记在火区位置关系图和通风系统图上。矿山救护队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测定防火墙内外的空气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分析结果应分别记入火区管理卡片和火区检查记录簿。若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以及火区内有异常变化,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8.4.3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和恢复火区回采工作,必须经主管局批准。
火区应经测定防火墙内气体成分、温度、湿度和水的PH值,证明火已熄灭,方准启封。
火区面积不大,可采用一次启封,先打开回风侧,无异常现象再打开进风侧。火区面积较大时,应设多重调节门,分段启封,逐步推进。
8.4.4 启封火区的风流,应直接引入回风流,回风流经过的巷道中的人员应事先撤出。恢复火区通风时,应测定回风流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发现有复燃征兆,应立即停止通风,重新封闭。
8.4.5 火区启封后三天内,应由矿山救护队员每班进行检查并测定气体成分、气象条件和水的PH值,证明一切情况良好,才准转入生产。
8.4.6 在活动性火区附近(下部和同一中段)进行回采时,必须留防火矿柱,其设计和安全措施,必须经主管矿长批准。
9 工业卫生
9.1 新工人入矿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下井工人还必须拍照胸大片,不适宜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
9.2 有下列病症者,不得从事接尘或井下作业:
a.各种活动性肺结核或活动性肺外结核;
b.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喘息及支气管扩张;
c.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重胸膜肥厚与粘连;
d.心、血管器质疾病,如动脉硬化证,Ⅱ、Ⅲ期高血压症及其它器质性心脏病;
e.经医疗鉴定,不适于接尘作业的其它疾病。
9.3 有下列病证者,不得从事井下作业:
a.风湿病(反复活动);
b.癫痫症;
c.精神分裂症;
d.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作业的其它疾病。
9.4 血液常规检查不正常者,不得从事含铀钍矿山的井下作业。
9.5 对职工的健康检查,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
9.6 在淋水的井筒内作业,应设置聚水槽。井下巷道的淋水,应导入排水沟。人员来往经过的巷道,应经常清扫杂物和污泥。定期清洗岩壁,以保持井下卫生。
9.7 矿区生活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矿山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水质检验。水质不合格不准供给饮用。
9.8 地面和井下各作业地点附近必须设饮水站,及时供应清洁的开水。每一矿井必须设专人供应饮水。饮水容器必须有保温装置,并加盖上锁。
9.9 井下就餐室应设于空气新鲜的进风巷道内,且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保健食品的装运器具应加盖,并经常消毒,专人运送。
9.10 每一中段,应在顶板稳固、通风良好的地点设置井下厕所,并经常清扫和消毒,保持井下卫生。
9.11 每一矿井必须有浴室、更衣室。浴室和更衣室的设计,必须满足数量最多的班全体人员能在一小时内洗完澡的要求。更衣室应有衣柜、衣架和通风除尘设备,室内气温不得低于20℃。
9.12 井下和地面作业地点的噪声,不宜超过85dB(A),暂时达不到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应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地点,工作人员应佩带防护用具。
9.13 排放井下污水,不应污染矿区周围水源和危害农作物。
含放射性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须经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方准排放。
9.14 各矿必须备有医疗救护车。坑口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电话、急救药品和担架,班组长应学会急救技术。
9.15 必须搞好矿区和井下的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10 附则
10.1 各矿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报省(区)有关部门备案。
10.2 矿山爆破作业应遵照GB6722《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有关锅炉、受压容器、空压机的安全事项,应遵照劳动部颁布的有关规定。 10.3 本规程与国家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执行。
10.4 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治金工业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10.5 本规程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1980年12月冶金工业部颁发的《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