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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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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有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测量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可每两周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5.4 局部通风
5.4.1 掘进工作面和个别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5.4.2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5.4.3 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5.4.4 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如需要重新进入,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5.5 防尘措施
5.5.1 井下产尘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5.2 必须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可进行干式捕尘凿岩。
5.5.3 湿式凿岩的风路和水路,应严密隔离。凿岩机的最低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5.5.4 装卸矿(岩)时和爆破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的岩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
5.5.5 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应不大于150mg/1,PH值应为6.5-8.5。贮水池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
5.5.6 接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I级标准(即对粒径不大于5u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5.6 检查测定
5.6.1 全矿通风系统应每年测定一次(包括主要巷道的通风阻力测定),并经常检查局部通风和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6.2 定期测定井下各产尘点的空气含尘量。凿岩工作面应每月测定两次,其他工作面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应每年测定一次。
5.6.3 矿井总进风、总排风量和主要通风道的风量,应每季度测定 次。主扇运转特性及工况,应每年测定两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5.6.4 矿山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测风仪表、测尘仪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等。并每年至少要校准一次。
5.6.5 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应每年测定两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尘时,可不测定)。各种凿岩机的供水量,应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5.6.6 矿井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矿山进行大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的测定。
6 电气设施
6.1 供电
6.1.1 水电部现行的有关规程,均适用于矿山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应参照执行。
6.1.2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a.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宜超过7KV,有条件的,也可采用10KV。  b.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不应超过1200V。
c.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不大于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不大于36V;行灯,不大于36V。
d.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大于127V。
e.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电源不超过400V;直流电源不超过600V。
6.1.3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线路,且任何一条电缆发生故障,均应保证原有送电能力。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
6.1.4 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以向井下供电。
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6.1.5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6.1.6 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有关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及时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6.2 电器线路
6.2.1 水平巷道或倾角小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专用型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要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6.2.2 敷设在峒室或干燥木支护巷道中的铠装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除,并定期在铠装外壳加涂防锈防水油漆。
6.2.3 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必须和竖井深度相适应,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2.4 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牢固地固定在钢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管。
6.2.5 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燃性材料覆盖。不准用木料覆盖电缆沟,或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6.2.6 敷设井下电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在水平巷道或45°以下的井巷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保证其不致被车辆碰撞压坏。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不大于3m,上下净距不得小于50mm。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距管子不得小于0.3m。
b.在竖井或45°以上的井巷内,电缆悬挂点的距离,在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竖井内不得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要能承受电缆重量,且不得损坏电缆的外皮。
c.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
d.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6.2.7 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峒室部分,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保护,管孔应严加封闭。
6.2.8 巷道内的电缆,应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悬挂注有号码、用途和电压等的标志牌。
6.3 电器及保护
6.3.1 井下高压网路的短路容量,不宜超过70MVA。使用未标明井下专用的油断路器时,其最大遮断容量不得超过额定容量的1/2。
从井下中央变配电所或采区变电所引出的低压馈电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自动开关。
6.3.2 用架空线往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送电时,在井口线路终端及井下变配电所一次母线侧,都要设避雷装置。
6.3.3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电线,应设检漏装置。低压母线及送至工作面的馈线,应设断开电源的检漏装置或指示器。
6.3.4 检漏装置必须灵敏可靠,不得任意取消,每天应由值班人员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6.4 机电峒室 
6.4.1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或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峒室,必须砌旋。采区变电所峒室,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峒室的顶板和墙壁应不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应比入口处巷道轨面高0.5m;与水泵房毗邻 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及其他机电峒室,地面应比入口处巷道轨面高0.2m。
6.4.2 长度超过6m的变配电峒室,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有淹没、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的机电峒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6.4.3 峒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设备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0.5m。
6.4.4 变配电峒室装有带油的设备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集油坑,应在门口加筑一个高度不低于0.1m的门栏。
6.4.5 峒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必须注明号码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峒室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标志。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无人值班的峒室,必须关门加锁。
6.5 照明、电话和信号
6.5.1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6.5.2 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炸药库照明,应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6.5.3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得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自动开关之前引出。
6.5.4 井底车场、主要机电峒室、调度室和采区,均应安装电话。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必须有直通地面交换台或调度室的电话。主要运输巷道的各信号室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6.5.5 井下电气信叼,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电压不宜超过127V,并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6.6 保护接地
6.6.1 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6.6.2 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a.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峒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b.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c.铠装电缆每隔100m左右应就地接地一次,遇有接线盒时亦应接地。  6.6.3 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
a.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b.移动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c.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d.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6.6.4 各中段的接地干线,都应与主接地极相接。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如不能与矿井接地干线连接,应将主接地极设在地面。钻孔套管可以用作接地极。
6.6.5 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且不应少于两组。
局部接地极可设于积水坑、排水构或其它适当地点。
6.6.6 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在水仓或水坑内的主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75m、厚度不小于5mm的钢板制成;
b.设置在排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m、厚度不小于4mm的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和厚度不小于3.5mm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c.设置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并直埋入地下,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孔。
6.6.7 接地干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0mm、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制成。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用电缆芯线者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用面积不小于48mm、厚度不小于4mm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mm的圆钢。
6.6.8 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必须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的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6.6.9 每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Q。
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Q。
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V。
接地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方。
6.7 检查和维修
6.7.1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建立表4所列主要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记录簿。
6.7.2 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一般情况下应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试验;操作频繁的电器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更换。
表4(略)
补充到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应同原来运行中的油的性质相同,并应事先经过耐压试验。
应定期检查油浸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油量。
6.7.3 矿井电气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对重要线路和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和送电,以及对700V以上电气设备的检修,须持有主管电气工程师或技术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b.操作700V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护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和绝缘台)。
c.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d.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手把,均要加锁,并且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白底红字的警告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告牌并送电。
e.不准单人作业。
6.7.4 供给移动机械(装岩机、电钻等)电源的橡套电缆,靠近机械的一段,可沿地面敷设,但其长度不得大于15m,中间不得有接头。电缆应安放适当,使其不致被运转机械所损坏。
6.7.5 移动式机械工作结束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立即在最近配电站或开关处切断电源。
6.7.6 橡套电缆的接合,其电缆芯线须焊接或熔焊,接头的外层胶必须用硫化热补法进行补接。
给移动式机械供电的橡套电缆,在100m长度内,硫化热补接头不应超过4个。
7 防水
7.1 地面防水
7.1.1 必须搞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受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情况,以及当地日最大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7.1.2 每年雨期前一季度,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必须在雨季前竣工。
7.1.3 矿井(竖井、斜井、平峒等)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7.1.4 矿区及其附近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a.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泄水沟。泄水沟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不能修筑沟渠时,可用泥土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安装水泵排水;
b.矿区受河流、洪水威胁时,应修筑防水堤坝;
c.漏水的沟渠和河流,应及时防水、堵水或改道;
d.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应引出矿区;
e.雨季应设专人检查矿区防洪情况;
f.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应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
g.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导致地表面塌陷时,必须事前将塌陷区的居民迁走、公路改道,才能进行疏放水。
7.1.5 有用的钻孔,必须妥善封盖。报废的竖井、斜井、探井、钻孔和平峒等,必须封闭。
7.1.6 废石、矿石和其它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淤塞沟渠和河道。
7.2 井下防水
7.2.1 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必须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应查明矿坑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性。
7.2.2 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应留出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订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方准采矿。矿柱或安全地段的尺寸,应根据地质构造等情况在设计中具体规定。
7.2.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水眼的位置、方向、数目、孔径、每次钻进的深度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岩石结构与硬度等条件在设计中规定。
7.2.4 探水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a.检查钻孔附近坑道的稳定性;
b.清理巷道、准备水沟或其它水路;
c.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
d.巷道及其出口要有照明和便于人员通行的道路;
e.对断面大、岩石不稳、水头高的巷道进行探水,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计划。
7.2.5 在通往含水带、积水区、放水巷和有突然涌水可能的巷道里,应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并在岩石稳固地点建筑有闸门的防水墙。闸门应向来水方向打开。防水墙的位置、数量及结构,应由设计确定。  7.2.6 相邻的矿井或矿块,如其中一个有涌水危险,则应在矿井或矿块间留出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由设计规定。
7.2.7 打探水眼时,如发现岩石变软(发松),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打钻供水量等现象,必须停止打钻。此时,不得移动钻杆,除派专人监视水情外,应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
7.2.8 在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透水预兆,如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它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主管矿长,采取措施。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7.2.9 探水、放水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根据专门设计进行。放水时,应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控制放水量。
7.2.10 为预防被水封住有害的气体逸出造成危害,在进行排水的被淹井巷、探水和放水工作地点,必须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
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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