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运输巷道,电源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电源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0m。
b.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电源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m;电源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2m。 c.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2.2m。 4.1.15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轨道部分,不超过5m;在曲线轨道部分,不超过3m。
b.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须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柱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m。
c.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
d.滑触线与电耙钢绳交叉的地点,须用橡皮、木板将钢绳与滑触线隔开。
4.1.16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须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不得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须设分段开关。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以内的滑触线必须切断电源。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必须切断。修整电机车线路,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应设在工作地段的可见部位。
4.1.17 使用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a.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带式输送机最高点与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m。物料的最大块度不应大于350mm。
b.禁止人员搭乘。不得用带式输送机运送过长的材料和设备。
c.输送带的最小宽度,应不小于物料最大尺寸的两倍加200mm。
d.带式输送机的胶带安全系数应为8-10,纲绳带式输送机的钢绳安全系数为3.5-5。
e.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滚筒直径,应不小于钢绳芯直径的150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倍,且最小直径不得小于400mm。
f.各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设固定保护装置、电气保护和信号灯。
g.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止胶带跑偏、撕裂,防止逆转,胶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防过载警报,防止大块冲击以及沿线路的启动和紧急停车等装置和良好的制动装置。钢绳带式输送机,还必须有防止胶带脱槽装置以及多滚轮传动的叠绳保护装置。
h.在倾斜巷道中采用胶带运输,运输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卷扬机运输轨道。如需利用该卷扬运输道做辅助运输,应在二者之间加隔墙。
4.1.18 井下采用内燃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a.每台设备必须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b.每台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司机必须持证驾驶。
c.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m。
d.运输矿石的斜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0%;运输材料和设备的斜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5%;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服务年限较短的斜坡道,坡度可适当加大。
e.坑内运输作业区段,应有良好的照明。
4.2 斜井运输
4.2.1 井口必须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4.2.2 坡度小于30°、垂直深度超过90m和坡度大于30°、垂直深度超过50m的斜井,须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严禁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4.2.3 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各车辆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并能在断绳时同时起作用。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运送人员的列车,列车工必须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辆车内。
运送人员的列车,各车辆之间除连接装置外,必须附挂保险链。连接装置和保险链,应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4.2.4 用列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必须装设符合下列规定的声、光信号装置:
a.每节车箱都能在行车途中向卷扬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b.多水平运送时,各水平发出的信号要有区别,以便卷扬司机辨认;
c.所有收发信号的地点,都要悬挂明显的信号牌。
4.2.5 斜井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列车工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必须关好车门,挂好车链。
斜井运输时,禁止蹬钩;禁止行人在运输道上行走。
4.2.6斜井应设防止跑车装置。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下部车场须在安全地点设躲避洞。
4.2.7 提升运输斜井宜设常闭式单网(或双网)斜井捞车器,并经常保持完好。
4.3 竖井提升
4.3.1 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口时,应用罐茏升降人员。
4.3.2 用罐笼升降人员和物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a.罐笼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
b.罐笼底板应铺设坚固的无孔钢板。如罐底装有转动阻车器的连杆,底板须设检查孔,检查孔应用钢板封闭。
c.罐笼侧壁与罐道接触部分,禁止使用带孔的钢板。罐内要装设扶手。
d.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2m的罐门或罐帘,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启。
e.罐笼内须设阻车器。
f.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4.3.3 罐笼的层高和一次载人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a.单层或多层罐笼最上层的净高不得小于1.9m,防坠器的拉杆弹簧须有保护套筒;
b.多层罐笼其它各层的净高不得小于1.8m;
c.罐笼载人数量,应按每人占用0.2m底板面积确定;
d.罐笼每层一次载人数量,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4.3.4 提升人员或物料的罐笼,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多绳提升可不设防坠器。
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如无防坠器,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4.3.5 禁止用罐笼同时提升人员、物料或爆炸材料。
4.3.6 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箕斗提升系统应暂时停止工作。
4.3.7 在竖井内用带平衡锤的单罐笼提升人员的物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a.平衡锤和罐笼用的钢丝绳的规格应相同,并应做同样的检查和试验;
b.专门升降人员的罐笼,平衡锤重量必须等于罐笼自重与规定乘载人数总重量之和;
c.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平衡锤重量须等于罐笼与矿车自重加有效载重量的一半;
d.平衡锤须沿罐道运行。
4.3.8 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的间隙,须符合下列规定:
a.型钢钢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
b.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
c.钢绳罐道,导向器内径应大于罐道绳直径2-5mm。
4.3.9 导向槽(器)和罐道,其间磨损达到下列程度,均应予以更换:
a.钢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8mm。
b.钢轨罐道的轨腰锈蚀超过原厚度的25%。
c.木罐道的一侧磨损超过15mm。
d.导向槽的一侧磨损超过8mm。
e.钢轨罐道和罐笼导向槽同一侧总磨损量达到10mm。
f.钢丝绳罐道表面钢丝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5%;封闭钢丝绳的表面钢丝磨损超过50%;导向器磨损超过8mm。
4.3.10 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间隙须符合表1规定。
钢丝绳罐道的直径应不小于32mm,防撞钢丝绳的直径应不小于40mm。
凿井时,两个提升容器的钢丝绳罐道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50+H/3(mm)。井筒深度H小于4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提升容器的一侧装有钢轨罐道时,其导向槽外缘与在罐道梁上固定罐道的固定装置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0mm;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罐道梁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40mm。
表1 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以及提升容器最突出部分和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 (略)
4.3.11 采用钢丝绳罐道时,罐道中点的刚性系数应不小于50kg/m(拉紧重锤重量约为每100m罐道长度1t)。同一提升容器,各罐道绳的重锤重量,应相差5-10%,以免引起共振。
井底应设纲绳罐道的定位装置。拉紧重锤的最低位置到井底水窝水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井底应设有清理粉矿及泥浆的专用斜井及联络道(或其它形式的清理设施)。
采用多绳摩擦提升机时,粉矿仓要设在尾绳之下,距离尾绳最低位置应不小于5m。穿过粉矿仓底的钢绳罐道应用隔离套筒予以保护。
从井底车场轨面至井底固定托罐梁面垂高,应不小于过卷高度。
4.3.12 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m备用长度。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罐道钢丝绳。
4.3.13 天轮到卷扬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不得超过1°30'。
天轮轮槽的剖面中心线,须与轮轴中心线垂直。不得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4.3.14 多绳摩察提升机的主绳,若用扭转钢丝绳,必须按左右捻相间顺序悬挂,悬挂前,钢丝绳须除油。
若用扭转钢丝绳作尾绳,提升容器底部除扁尾绳外(包括不扭转钢绳),均须设尾绳旋转装置。挂绳前,尾绳必须破劲。
井筒内最低装矿点的下面,须设尾绳隔离装置。
4.3.15 运转中的多绳摩擦提升机,应每周检查一次主绳的张力,如各绳张力反弹波时间差超过10%,应进行调绳。
主导轮和导向轮的磨擦衬垫,应视其磨损情况及时车削绳槽。绳槽直径差不应大于0.8mm。衬垫磨损达2/3,应及时更换。
4.3.16 采用钢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中间各中段须设稳罐装置。
4.3.17 采用钢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提升绳应使用不扭转钢丝绳。
4.3.18 禁止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主管矿长批准。
4.3.19 检修、检查井筒时,允许人员站在空提升容器的顶盖上工作,但必须有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a.必须在保护伞下作业;
b.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牢固地绑在提升钢丝绳上;
c.检查井筒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0.3m/s;
d.容器上应设置专用信号;
e.地表及各中段井口须设人警戒,不准掉落任何物品。
4.3.20 罐笼提升系统的各中段,应使用摇台。除在井口和井底允许设置托台外,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在中段设置自动托台。摇台、托台与卷扬机必须闭锁。
4.3.21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升速度小于3m/s时,不小于4m;
b.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
c.提升速度为6-10m/s时,不小于最大提升速度1秒的提升高度;提升速度大于10m/s时,不小于10m;
d.竖井建井期间用吊桶提升时,不小于4m。
4.3.22 多绳摩檫提升系统,在井塔(架)及井底的过卷段内,应装设楔形罐道,楔形部分的斜度为1%,其长度不小于过卷高度的2/3。楔形罐道的安装,应使下提升容器比上提升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提前距离应不小于1m。在井塔(架)的楔形罐道之上,应设置过卷档梁。
4.3.23 竖井提升系统的提升装置(卷筒、制动装置、保险装置、调整装置、传动装置、连接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导向槽等)、摇台(或托台)、阻车器、推车机、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等,每班应检查一次,每周应由车间设备负责人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科长(机械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提升装置记录簿。
4.3.24 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必须检查一次,木质井架每半年必须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书面报告,有严重问题的应报送主管局(公司),并及时解决。
4.3.25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井口车场,都必须设信号装置。在用中段均应设专职信号工。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乘罐人员应在距井口5m以外候罐,必须严格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信号工指挥。
卷扬机司机未听清信号用途时,不准开车。
4.3.26 竖井提升系统,须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卷扬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卷扬机的启动要有闭锁装置,还要设有辅助信号装置,以及电话或话筒。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下列信号:
a.工作执行信号;
b.提升中段指示信号;
c.提升种类信号;
d.检修信号;
e.事故信号;
f.如无联系电话,应设联系询问信号。
箕斗提升信号系统,应设有上述a、b、c、e、f款信号。
4.3.27 下列情况下,井下各中段可直接向卷扬机司机发出信号:
a.紧急事故停车;
b.用箕斗提升矿石或废石;
c.用罐笼提升矿石或废石。
但是必须由井口总信号工转换灯光信号给卷扬司机,司机才能听从某一中段的信号工指挥。
4.3.28 凿井期间用吊桶升降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吊桶须沿导向钢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亦不得超过40m。
b.吊桶上部须装设坚固的保护伞。
c.装有物料的吊桶禁止乘人。吊桶升降时,禁止乘桶人员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
d.禁止用自动翻转式或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e.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必须在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和吊桶停稳后,方准人员进出吊桶。
4.3.29 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卷扬机室,均须悬挂下列布告牌:
a.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b.信号标志;
c.每层罐笼每次允许乘罐的人数;
d.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禁止和注意事项。
4.3.30 清理竖井井底水窝时,上部中段须设保护设施,以防物体坠落伤人。
4.4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4.4.1 除在倾角30°以下的斜井用以提升物料的钢丝绳外,其它提升钢丝绳和平衡钢丝绳,使用前必须进行试验。经过试验的钢丝绳,贮存期不得超过6个月。
4.4.2 提升钢丝绳(用于摩擦轮式提升机的除外)的试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有腐蚀性气体的矿山,三个月试验一次。
b.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试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c.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试验一次。
4.4.3 各种提升设备用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专用于升降人员的,不低于9;
b.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一低于9,升降物料时不低于7.5;
c.专用于升降物料的,不低于6.5;
d.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不低于8,升降物料用的不低于7;
e.用作钢丝绳罐道的不低于6,用作防撞钢绳的不低于5。
4.4.4 在用的钢丝绳作定期试验时,如果安全系数为下列数字,必须更换:
a.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b.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c.专为升降物料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4.4.5 新钢丝绳使用前的试验,如果拉断和弯曲的不合格钢丝数达到下列数字,禁止使用:
a.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6%;
b.升降物料用的,10%。
在用钢丝绳经试验不合格钢丝数达到25%时,必须更换。
4.4.6 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每周必须以0.3m/s以下的速度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平衡绳(尾绳)和罐道绳,每月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入检查记录簿。
钢丝绳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予以更换新绳:
a.提升钢丝绳,5%(如断丝在端部,允许切去断丝部分,继续使用); b.平衡钢丝绳,10%;
c.倾角30°以下的斜井提升钢丝绳,10%。
提升钢丝绳,直径比开始悬挂使用时缩小10%,或捻距比开始悬挂使用时延长0.5%,或外层钢丝直径减小30%,均应更换新绳。
4.4.7 钢丝绳遭受卡罐或突然停罐等猛烈拉伸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检查。如发现钢丝绳受到损伤,或钢丝绳延长0.5%或直径缩小10%,均须更换新绳。
提升设备上禁止使用有断股、接头或其他易造成事故的缺陷钢丝绳。
4.4.8 多绳摩擦提升机的主绳,有一根不合格的,应全部更换。
4.4.9 平衡钢丝绳(尾绳)的长度,应能满足罐笼或箕斗过卷,或在提升容器下部吊运长材料或长设备的需要。平衡钢丝绳(尾绳)不得被水淹,也不许有托绳现象。
4.4.10 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须用桃形环连接。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入,用不少于5个绳卡与主绳掐紧,其间距为200-300mm,然后再掐一视察圈。
提升容器须用带拉杆的耳环和保险链(或其它类型的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分别连接在桃形环上。安装好的保险链,不准有打结现象。
多绳提升的钢丝绳,须用专用桃形绳夹。回绳头须用2个以上绳卡与主绳掐紧。
4.4.11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在用竖井罐笼防坠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在用斜井人车防坠器,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