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目的
为规范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炸药生产线生产能力的核定:
1)企业现有凭照能力大于5000吨/年。
2)企业已经完成调整重组;
3)生产线安全评价为安全级;
4)产品属于行业鼓励发展的;
5)具有可靠的自动化测控设施的生产线;
6)2006年9月1日以前已经投产验收的生产线。
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5)《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
7)《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
8)《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
4.核定单元划分
4.1生产区的划分:被核定生产区域内生产线的相关设备和设施。
4.2品种的划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上填写的产品为准。
5.生产能力核定的计算基数
5.1生产品种考核分类及生产能力表示方式
1)考核品种分类:按照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进行分类。
2)生产能力表示方式
工业炸药及其制品:万吨/年
5.2年工作日
年工作日以251天计。
5.3日有效工作时间
按实际计算,最长不超过15小时。
5.4设备利用系数
设备利用系数为0.9。
5.5合格品率
小直径(装药直径小于等于35mm)炸药,根据装药机等工作状况由专家现场核定,最高不得高于97%;
大直径或袋装炸药(包括震源药柱、起爆具等)为99.5%;
散装(袋装25kg以上的)炸药为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