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7年03月09日

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国防科工委
发布日期:2007-03-09
实施日期:2007-03-09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保证民爆物品的产品质量,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过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

  第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和销售本质安全、性能优良、满足用户需要的民爆物品。

  第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民爆物品产品质量方针、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民爆物品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组织全国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需要推荐设立省级民爆物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二)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验管理;
 
(三)监督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四)依法实施对与质量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六条 企业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许可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