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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5日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租期间,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的规定。本法首先规定由出租人承担。
  出租单位一般是特种设备产权者,理应负责其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即提供给承租人的应当是合法、能够安全使用的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关系一般称为租赁关系。租赁的方式一般有二种形式,第一种是出租单位只提供设备,其实际使用操作由承租单位进行。这种形式有长期租用、也有短期临时租用。第二种是既提供设备,又提供人员,即承租的设备由出租单位的人员进行使用操作,这一般是临时租用。使用管理包括使用登记,资料和文件的保管,申报定期检验、进行修理工作,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配备、教育和持证操作,自行检查,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校验、检修等。维护保养做为使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条特意提出。这些工作,做为短期租赁或者临时租赁,一般由出租单位负责;对于长期租赁,也可以由承租单位负责。租赁期间这些责任的要求应当在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当然,承租单位使用租赁来的设备,也要落实一定的使用操作责任。如长期租赁的,承租单位也许承担除办理使用登记以外的本法规定的使用单位的以外,承担相应责任。这些要求,出租单位需要在租赁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中,对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其责任由出租单位负责。
  目前,还没有针对设备租赁的专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对租赁合同的定义,合同内容、期限要求、租赁双方的责任等做出了规定。第四章,也对融资租赁合同做出了规定。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的也应当符合其基本要求。建设部门也对施工设备,包括起重机械的租赁提出一些要求,有的部门还制定合同范本。
  法律或者当事人对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另有规定或约定,按照规定或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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