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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5日

第二十八条 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所出租的特种设备符合要求的规定,包括二个方面。
  一是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即用于出租的特种设备本身应当是合法的。
  二是不得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使用单位的义务,除保证出租的特种设备本身合法外,也应当保证其安全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包括按照规定进行了维护保养和自行检验检测,并且在定期检验的周期内。不符合这些要求的特种设备不得用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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