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通报两起典型安全生产违法案例,分别涉及企业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个人无证违规经营劣质油品两类问题。两起案例均暴露出相关人员法治意识淡薄、风险管控不严、漠视安全法规的共性问题,均属于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依法查处追责。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严守安全法律法规,压实安全主体责任,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一:隐患记录不规范、人员履职不到位,企业及安全管理员双双被罚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3日,温州某服饰有限公司自查发现两处电气安全一般隐患,照明设备电气线路未做金属管、阻燃硬质套管保护,地面电线未设置牢固防护措施。企业指派安全管理员叶某牵头整改,限定整改完成时间为8月30日。
2026年8月12日,瓯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两处隐患仍处于整改阶段,但企业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情况,构成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行为。同时,安全管理员叶某未有效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消除现存安全隐患,存在履职不到位的违法情形。
【查处理由】
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规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出的隐患需如实记录、闭环整改、依规公示通报,重大隐患需按规定上报。该企业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管理员履职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安全管理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全程督促并落实本单位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隐患彻底清零。本案中相关人员履职落实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对应规定,实行企业与责任人“双处罚”:
1.对温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元;
2.对企业安全管理员叶某处罚款10,000元。
【警示教育】
隐患排查台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真实登记、闭环整改。本案企业隐患记录不规范、安全管理员整改督促不到位,隐患未及时清零,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及责任人实施“双处罚”。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销号全流程管理。安全管理员需在岗尽责、紧盯整改落地,杜绝漏记、虚记、整改流于形式等问题,常态化自查自改,从源头防范安全违法风险。
案例二:违规销售不合格成品油,当事人被移交追责
【基本案情】
经查,尧某利用自有面包车,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成品油加注至铲车上对外销售,本次油品销售金额1085元。执法部门已将涉案油品暂扣至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温州石油分公司瑞安滨海油库。
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涉案油品按照车用柴油标准检测,核心的十六烷指数项目不达标,判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机动车用燃料;按照船用燃料油标准检测虽达标,但该油品用于机动车销售使用,因此整体认定为伪劣成品油。尧某流动售卖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机动车船用燃料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已移交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处理追责。
【查处理由】
当事人相关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法规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违规向各类机械设备销售不合规燃料。
同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售卖质量不达标的伪劣油品,属于违法经营行为,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本案已移交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对当事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警示教育】
国家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实行严格质量管控,劣质油品不仅损坏设备,还会加重大气污染,存在突出安全和环保隐患,法律严禁销售各类不合规燃料。本案当事人无合法资质流动售卖不合格成品油,属于典型违法经营行为。
在此提醒,成品油销售必须取得合规资质,所售油品须符合国家标准。各经营主体及个人要自觉守法经营,坚决杜绝无证流动售油、售卖劣质油品等违法行为,严防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风险。
以案释法|两起典型安全生产违法案例…
拘!1960元的“职业资格证书”
以案释法|两起涉危险化学品典型案例
以案普法|厂房起火,出租方老板坐上…
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11万元罚单来了!
以案普法|矿工“失联”,定位系统坏…
以案释法|无证上岗,多家物业公司被罚
以案普法|报警器装了不联锁,钱白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