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煤矿企业与矿山救援组织签订救护技术服务协议,还可以有效地减轻事故矿井沉重的经济负担。一个矿井一旦发生事故,从抢救物质设备的投入到事故的各类经济损失往往都比较大,有的矿井因为一次事故被迫关闭破产,还有的矿井因为一次事故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债务,忍辱负重。签订救护协议后,煤矿企业就不需要再专项投入,均由救护大队从救护基金中补充,这样就大大减轻了事故矿井的经济负担。例如,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邹坞煤矿,签订救护协议只交纳2万元,而抢救事故救护队投入费用为23.4万元。再如,峄城区福兴煤矿发生自然发火事故,没有签订救护协议前,矿方应支付救护费用为18万元,签订救护协议后,救护队的后期投入费用为26万元,而救护队分文末收。这个比例明显看出签订救护技术协议大家保一家的优越性。因此说,煤矿企业与矿山救护组织签订救护技术服务协议,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2 正确处理安全技术性工作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矿山救护队从事启封火区、排放瓦斯、反风、救灾演习、气体异常、震动性放炮等安全技术性工作。2002年,全队共为辖区煤矿进行救灾演习22次,出动44队次,528人次;从事排放瓦斯156起,出动162队次。恢复巷道38460m;参加处理事故9起,出动36队次,375人次;参加启封火区1起,反风演习10起,出动20队次,186人次,参与矿长应急指挥和矿工自救互救安全教育1200人次。《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必须有救护队参加。但有的煤矿企业的领导对这些工作不重视,认为搞不搞无所谓,有没有救护队参加无关紧要。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就措手不及,导致事故的发生。本人通过多年的救护实践,认为《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救灾演习很有必要,反风演习的主要目的:一是检验矿井的抗灾能力;二是检验矿井的主要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三是检查主要通风设备完好程度等。在执行反风任务中,某矿曾经发生过准备开始反风前,风峒多年未进行清理,而不能实现反风;还有某矿在反风过程中,使用备用风机进行反风,结果备用风机与开关柜相连接,开关柜出现超负荷冒烟现象,延误了反风演习时间。再如,1990年,某矿皮带机道着火,由于该矿井不能实现反风,因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致使正在井下进行直接灭火的9名救护队员遇难,导致事故的扩大,这些案例都充分证明了反风演习的重要性。对于救灾演习同样也十分重要,但有的矿领导认为我们矿从来没有发生过事故,不需要进行救灾演习。但是,我认为救灾演习的主要目的:一是检验矿井在发生事故时,地面、井下应急指挥系统反应是否快捷、制定方案措施是否正确合理;二是检验事故初期井下人员的撤离路线、撤离速度、清点人员及现场人员采取自救互救措施是否得当,检验如何正确佩带自救器,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如何利用自身掌握的自救知识实施紧急避险,如何根据灾害事故的性质进行临场抢救;三是检验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矿井和事故现场的时间及救灾物质供应等。在这方面,也有许多案例,水灾事故有的采取正确的自救措施在井下生存34天、28天、15天、10天、7天等获救;爆炸事故采取正确佩带自救器方法免于CO中毒,采取卧倒或趴在水沟里措施,免于冲击波的冲击或高温气流的烧伤等而获救。另外,排放气体也是《规程》规定必须有救护队参加的一项安全技术性工作,有的矿井认为没有必要召请救护队,自己可以进行,在这方面的事故案例也有许多。如,1995年某矿在排放气体过程中,由于工人违章拆卸矿灯导致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众多人员伤亡等。这充分说明了安全技术性工作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
2.3 正确评价应急救援组织对煤矿安全生产发挥的作用
以我们枣庄救护大队为例,建队50年来,共处理各类灾害事故720起,抢救遇险遇难人员1973名。其中,抢救地方煤矿事故358起,抢救非煤矿山事故26起,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约16亿元。早在九十年代初,上级就要求煤矿企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技术服务协议,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解决。多年来,许多重大事故的处理,出动的力量多,风险大、消耗大,但根本收不到补充资金。形成了救护队“贡献越大、损失越大”、“抢险救灾冲锋陷阵、要钱无人过问”的反常现象?多年来,枣庄市地方煤矿都由集团公司救护大队提供无偿的井下抢险救灾和救护技术服务,所有费用均由集团公司承担,无疑给矿山救援组织直属领导机构增加了巨大的经济负担,造成救护经费紧张,致使演习训练不能正常开展,装备材料得不到补充更新,战备工作受到严重影响。1990-2000年的10年间,平均每年为地方煤矿直接服务费用100多万元。2001年,“8.20”西夹埠煤矿煤尘爆炸事故抢救,集团公司一次性投入64万元。每次处理事故后总是要不来钱,致使救护队陷入入不敷出、举步维艰的困境。有时连急需的仪器、备件都无法购买,严重影响了日常训练、战备和抢救工作。
矿山应急救援组织为提高队伍战斗力,加大训练力度,加大装备投入,坚持开展每季一次的救护专业达标验收工作,坚持举办每年一次的救护技术大比武,坚持每季一次高温浓烟综合演习,坚持举办新老队员培训班,坚持依靠科技兴队战略,编制处理各类灾害事故和从事安全技术工作应急救援预案,坚持不断补充更新救护技术装备,从而保障辖区煤矿安全生产。
3 正确对待煤矿事故的处理与应急救援组织的关系
3.1 正确理解和支持矿山救援组织工作
矿山救援组织服务于煤矿企业是矿山救援组织的天职。有的煤矿企业对矿山救援工作不理解,认为救护队开展技术服务没必要,嫌麻烦,怕影响矿井的正常生产;甚至有的矿领导犯忌讳,认为不吉利。但是,一旦矿井发生事故,就慌了手脚,不知所措,导致事故的扩大,到那时才知道矿山救援队伍的重要性已经晚了。这都说明了有些煤矿企业的领导没有正确认识煤矿安全生产与矿山救援组织工作的关系。
3.2 正确对待煤矿事故的发生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煤矿企业一旦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了事故,煤矿企业应正确对待,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组织抢救,避免事故的扩大,而不应采取回避或隐瞒事故。但有的矿井事故发生后,不敢向上级如实汇报,甚至谎报,造成贻误战机,错过事故抢救的最佳时机。如某矿实际上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但召请救护队却说是瓦斯超限,请求来几个人给检查一下。结果救护队出动一个救护队的力量前去处理,到达事故矿井后,经仔细询问才知道是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随后救护队立即调集力量增援,幸亏该矿距离救护队队部不远,没有影响事故的及时抢救,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这是个谎报事故的活生生的例子。还有一起召请了救护队,救护队到达事故矿井后,被阻止返回,导致事故扩大的例子。某矿发生自然发火事故,救护队接到召请后,立即出动二个战斗小队奔赴事故矿井。在到达距事故矿井1KM处,被矿上的人员拦住,声称火已经被扑灭,你们不要去了。按照《煤矿救护规程》的规定,属于这种情况,救护队必须到达事故矿井,经询问确认属实后,方可返回。但矿方人员再三阻止,不许到矿上去,救护队返回,待2日后,又接到该矿的召请,说是在回风井已见到浓烟,请求救护队前去处理。救护队接到召请后,立即出动二个战斗小队,到达事故矿井后,首先进行灾区侦察,发现火势发展迅速,直接灭火已无法接近火源,不得不采取封闭火区,再采用地面注水注浆的综合灭火法进行处理,封闭长度约160m,影响整个北翼采区无法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后来,经过8个多月3次缩小火区,最终控制在40m范围,才恢复了周围区域的生产。相反,如果事故初期,及早由救护队采取直接灭火,将火扑灭,事故损失就很小了。相反,与该矿临近的某矿,也是自然发火事故,现场人员发现后,及时召请救护队前去处理。救护队采用直接灭火的方法,仅用了9天的时间,就将火扑灭,前后影响生产只有15天的时间,直接经济损失仅有50余万元。还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通过这两个例子充分表明了事故及时抢救是避免事故扩大的重要途径。
综上所述,正确理解和处理好煤矿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组织的关系至关重要,也是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目前,山东省矿山应急救援组织不论是从事安全技术性工作,还是抢险救灾,都严格按照安全法规执行任务,煤矿企业也转变了观念,提高了认识,积极与矿山救援组织签订救护技术服务协议,密切配合矿山救援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开创了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相对稳定的良好局面,为构建和谐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应急救援体系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