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重“三违”行为
1、掘进、巷道修护时空顶作业的。
2、掘进迎头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安全点柱、撅顶道、十米整体加固的。
3、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
4、三、四角门无专门设计、无专门施工措施施工的。
5、有冲击地压煤层巷道采用刚性支架支护的。
6、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的。
7、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或少打锚杆(索)行为的。
8、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或套打残眼的。
9、上、下山掘进时运输安全设施不全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施工前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未及时用长把工具找掉危岩、活石的;找掉时无专人观察顶板的。
2、安全点柱、撅顶道、架棚巷道十米整体加固数量不够或不完好的。
3、架棚间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的,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
4、管辖范围内迎头出现“三空”、后路有危棚等隐患不处理,继续施工的。
5、扶棚支护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或巷道接顶不实的。
6、掘进工作面开、透窝未按措施规定执行的。
7、架棚巷道棚腿失脚的或棚腿未见实底又未穿鞋的;用放炮方法带腿窝的。
8、巷道三四角门抬棚未按措施施工或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9、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
10、锚网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的锚杆(索)未及时处理的。
11、锚网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或没有记录牌板的。
12、锚杆支护巷道40%以上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连续两排及以上锚杆螺母扭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