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许可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非煤矿山的定义不确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为非煤矿山,但什么是非煤矿山,其范围如何界定,目前比较笼统。特别是一些开采量小的工程建设矿山(如场平工程、开山修路等矿山开采和施工行为)是否纳入非煤矿山范畴,与公安、国土相关部门存在争议,有待商榷。
(二)采矿许可证期限过短。国家安监总局在《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采矿许可证的期限少于三年的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上应与其保持统一期限。我省近2000家金属非金属矿山,其采矿许可证期限普遍少于三年,少数矿山采矿许可证期限少于半年。甚至因采矿许可证期限太短,导致不少矿山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采矿许可证尚在有效期限内,当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合格决定颁证时采矿许可证已到期。此外,由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应缴纳税费进行调整等原因,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办理延期(或换证)后,新的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的生产规模与延期(或换证)前不一致。这些都给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颁证工作带来很大不便。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与采矿许可证保持一致,一方面使得安监部门的工作十分被动,另一方面给矿山企业带来很大负担;反之,若不与其保持一致,则因采矿许可证变动频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能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安监部门,这又给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三)矿山安全评价质量有待提高。在对矿山企业提供的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时发现,少数评价报告的质量较差,主要表现在下以五个方面:一是针对性不强,不同类型的评价报告内容大同小异;同类评价报告千篇一律,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重点不突出,特别是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上没有针对性。二是对矿山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得不够透彻,缺乏具体详细的数据表述;对矿山现状和周边环境了解得不够仔细,泛泛而谈;三是个别评价报告反映的情况与矿山现场不符合;四是评价报告的结论意见模棱两可,安监部门很难作为是否可以颁证的依据;五是评价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确认意见不真实、不确切。
(四)矿山企业信息系统亟待建立。企业的申报材料经县(市、区)、市到省安监局,每一级安监部门都需对企业的有关信息存入电脑,以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日常监管工作所需,由于没有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联网的矿山企业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级安监部门都要进行矿山企业有关信息的文字录入工作,这种重复劳动不但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资源,而且由于录入信息的要点和组合方式不一致,经常要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对,使得审查颁证工作更加繁重。
(五)矿山企业“软件”建设十分欠缺。尽管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都按要求上报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材料,但在对矿山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时发现,部分矿山企业无法提供上述材料,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面对审查人员的询问,甚至对一些制度不清楚,更难以做到对制度进行严格贯彻执行。据了解,许多矿山企业直接把其他企业的大部分申报材料进行复制后改个名称然后上报,以至出现一个县(市、区)的申报材料出自同一“版本”。个别矿山企业甚至由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申报材料准备、申报“一条龙”服务,矿山企业本身对上报的材料没有留底,安全生产档案和台帐工作较差。
(六)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或开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没有真正指导矿山生产活动。在对矿山企业进行审查时发现,部分矿山企业,特别是中小矿山企业没有发挥开采设计等技术资料的作用。一是企业没有利用设计为生产服务的意识,其请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等技术资料纯粹是为了“满足”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二是设计本身没有满足技术性、指导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的要求,设计单位没有和矿山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三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意识不强,未能对矿山企业实施有效监管。
(七)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素质较低。尽管取证矿山企业的矿山都具有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矿长资格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但这些人员(特别是中小型矿山的矿长和安全员)大多是当地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没有必要的矿山专业知识。
(八)安全评价和许可证审查颁证责任不清。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经过安全评价,并经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隐患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确认;又经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初步审查和省安监部门的发证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隐患督促整改,由当地安监部门确认整改到位后才能颁证。通过这么多道程序,似乎能够层层把关,但是每个关口应负的责任不明确,一旦出了事故,每道关究竟要负什么责任?负多大责任?都难以界定。
三、对下一阶段做好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首轮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已全面完成,下阶段的颁证工作主要是对新办矿山许可审批和已取证单位的许可延续。根据一年多来许可工作实施经验,对下阶段安全许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基本建设矿山和工程建设开采等的安全许可程序。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对生产矿山的安全许可,但对基本建设矿山的安全监管,国家仅对“三同时”提出了要求,对安全许可程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近年来大量存在的工程建设开采和边坡治理等矿山工程,由于开采时间较短,规模不一,且竣工验收后提交的不是一座生产矿山,往往是一块平地或一个永久边坡,因此这些工程的安全许可程序应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既能有效把住安全准入关口,又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建议研究制订相应的安全监管办法,并明确相关的安全许可程序。
(二)建议改变省局一级发证的现状。非煤矿山数量众多,其审查颁证工作量大,以后的每次换证工作又过于集中,省级安监部门非煤矿山管理人员只有几个人,无法对这么多的企业进行审查。如果还是要动用专家,资金保障也有问题。并且省局集中发证也不利于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为此,建议将目前的省局一级发证改为按规模分类,由省、市两级发证。
(三)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一是建议对颁证的标准和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适当修订,不要设置安监部门做不了也做不到的条件(如劳动保险等);二是许可工作应该严肃、合法,不能用参照来实施许可。如电厂灰渣库在《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内是参照执行该标准,现在要对其按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来实施缺乏明确的依据。
(四)明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制度。安全评价报告如何评审,安监部门如何做好评价报告的备案工作,国家安监总局现行规定比较模糊,缺少可操作性。为确保评价报告质量,避免企业和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建议明确由颁证的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评审或由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