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理设置程序,明确安全许可的责任。对于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应予调整,合理设置,每道程序都应有明确的责任,并且责任应予量化。建议国家安监总局在程序上应设置为安全评价机构对于矿山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并对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在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中,应明确作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对提交的报告负法律责任,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负技术和现场审查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资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审查责任。
(六)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安全监管部门尽管对审查发证工作不需要负技术和现场审查责任,但并非都不需要到矿山现场,应按一定比例对矿山现场进行抽查。安全监管部门的现场抽查不需要作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结论,其主要目的是检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果安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质量差,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吊销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
(七)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相互协调衔接。一个矿山企业需要进行许多行政许可,这些许可都是根据涉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进行的,程序繁杂,各自为政,各种证照的有效期限不一致,相互之间不衔接。矿山企业为了能取得相关证照而疲于应符,相关行政部门在办理许可手续时也感到很不顺,尤其是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置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很短,给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日常监管带来很大难度。建议国家安监总局与有关方面协调,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规范,使矿山各项行政许可工作能相互衔接。尤其是对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应有明确的规定,应根据矿产资源的赋存条件、开采规模等情况合理设置,限制最短开采期限,以避免短期行为,也便于与安全生产等许可工作相衔接。
四、加强已持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思路
(一)继续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积极参与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将矿山安全作为全面整顿和规范的重要内容,加强联合执法,解决突出问题;与有关部门协调、研究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不合理,发证期限短等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矿山企业的短期行为。矿山安全整治的重点是预防和控制事故,露天矿山重点查禁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和限制并加快淘汰浅孔排炮开采;地下矿山重点是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对已经发证的矿山企业要回头看,杀“回马枪”,矿山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放松管理,降低标准,达不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矿山源头管理,把好安全准入关口。严格控制新办矿山数量,限制最小生产规模,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与国土、公安等部门共同把住矿山开采安全的源头关,安全技术保障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开办。进一步规范源头管理和实施“三同时”的工作。对所有矿山企业都要具有开采设计,早年开办未经设计的矿山要补做,并要监督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生产。对于新建尾矿库和尾砂利用的尾矿库要按规定进行设计,并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矿山地质勘探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浙江省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探矿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并监督其实施;对于借探矿之名进行开采的要配合国土部门严肃查处。
(三)加大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等先进适用技术的力度。加大力度,进一步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法。认真贯彻实施省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意见》,将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和工作措施。提高矿山安全准入门槛,对新建的露天矿山,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否则不予通过“三同时”审查,不予审批发证。对所有露天矿山都要实行机械化装载。对现有的露天矿山必须限期尽快淘汰安全可靠程度低的开采方法,全面实施中深孔爆破台阶开采。对于少数未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的矿山要进行论证,确实没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其它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方法开采,但必须严格控制,以保证安全生产的条件和措施。
(四)积极推进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活动。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的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研究制订我省实施该行业标准的方案,修订完善我省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全面推行标准化安全管理台帐,规范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通过安全标准化活动的开展,使一批条件较好的矿山企业能够达到国家和省、市级标准化考核标准;其它矿山企业都能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五)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要加强对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矿山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的要依法进行处罚。要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提高培训考核质量,严格把住人员资格准入关口。为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要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规模大的企业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管理;规模小的企业可通过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六)开展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为能有效地监督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保持安全生产条件,并且促进企业不断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防止矿山企业取得许可证后放松管理,出现隐患,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应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为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比较全面的检查,应由有资质的机构对矿山作业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监部门根据检测机构提交的报告和对企业安全管理及事故情况的审查,确定是否通过年检。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通不过年检的矿山企业,要予以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甚至吊销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建议国家安监总局在修改相关法规和规章时,设定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和检测检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