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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界定范围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2日

 一、严重“三违”行为
  (一)共性方面
  1.无规程措施布置安排生产的。
  2.安全设施不齐备,强令工人作业的。
  3.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5.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6.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严重“三违”行为。
  (二)采煤专业
  1.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2.进入采空区作业的。
  3.支护、打眼、放炮与回柱放顶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4.煤机、溜子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三)掘进专业
  掘进迎头空顶作业的。
  (四)机电专业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3.强行送电的。
  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丝、铁丝勾保险的。
  (五)运输专业
  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的。
  2.电绞眼走勾时走人的。
  3.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
  3.超挂车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的。
  7.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六)通防专业
  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强行生产的。
  2.破坏通风设施的。
  3.同时打开同一地点的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4.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
  5.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的。
  6.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7.发现火情不及时汇报的。
  8.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
  9.无措施擅自进入盲巷的。
  (七)火工品管理
  1.放炮时不装水炮泥的。
  2.放明炮或糊炮的。
  3.不按规定方法处理瞎炮或套残眼的。
  4.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5.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联锁”制度的。
  (八)其它方面
  1.无证驾驶、操作各种车辆(包括行车、吊车等)的。
  2.私自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进入火工品生产车间的。
  3.爆破试验场不设警戒、试验人员不戴防护帽的。
  二、一般性“三违”
  (一)共性方面
  1.喝酒后上岗,班中睡觉,打架的。
  2.脱岗、窜岗的。
  3.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4.上下井不排队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
  5.要害岗位闲人乱进的。
  6.跨越皮带、溜子不走专设过桥的。
  7.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8.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9.不带自救器下井的。
  10.人行车超员的。
  11.乘平、斜巷人车不挂防护链的。
  12.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
  13.未经培训上岗的。
  14.井口人员不戴安全帽的。
  15.井下随便打开矿灯头的。
  16.保险带不按期试验的。
  17.各类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
  18.可引发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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