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重组合资煤矿依法进行安全生产规范化的重要性
1、重组合资煤矿安全生产现状――资源、条件、系统、设施设备、用工、管理、从业人员素质等。
2、重组意义――资源合理开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法律法规知识
1.《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三、明确并落实重组合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 重组合资煤矿新设立的公司是重组合资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2. 重组合资煤矿主体企业(单位)是新设立公司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负主要管理责任;
3. 平煤股份各业务保安处室对重组合资煤矿主体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负业务保安责任;
4. 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对重组合资煤矿主体企业(单位)安全生产负安全监管责任。
四、五职矿长配备
重组合资煤矿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配齐“五职”(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矿长。五职矿长的个人基本素质应符合: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验;依法依规接受资质培训,取得资质证件并持证上岗。
五、合法证照要求
重组合资煤矿必须依法取得“五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1、 重组合资煤矿应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机构,即生产技术管理科(含采煤、开掘管理)、机电运输管理科、通风防尘管理科(含防突管理)、地质测量管理科、安全检查科、生产调度室等部门。
2、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人员的配置数量应考虑煤矿井型大小、矿井自然条件状况、安全管理难度等因素,由各矿提出初步意见,报其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要求采掘、机电、通风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每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3、 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数量必须符合和满足《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规范的资质培训和并获取证件,做到持证上岗。
4、 重组合资煤矿基层生产单位区(队)长、区
5、 副职、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的配置,应满足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需要。
6、 重组合资煤矿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七、重组合资煤矿必须达到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1、 矿井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预案。
2、 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定额定员管理;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不得将井下工程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
3、 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并按照隶属关系,及时上报报其主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 在用巷道净断面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通风巷净高不低于2m,净断面不小于8㎡;采区巷道净高不低于1.8m,净断面不小于5㎡。煤巷采用金属支护(包括锚网支护),岩石巷道应采取光爆锚喷、砌碹或其他复合型支护形式,杜绝木支护。
5、 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
6、 三下采煤: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采煤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专门设计和可靠的保护措施,并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7、 实行双回路供电,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空气压缩等各类设备保护齐全可靠;防爆电气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定期对各类机电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查,设备运转运行良好;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输送带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8、 地面主扇、立井绞车、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等供电线路禁止分接任何负荷。
9、 地面主扇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调度室等必须有应急照明设施。
10、 装备有完善可靠的自动化数字化安全生产指挥调度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井下通讯线路、压风自救管路和防尘洒水管路铺设到每个采掘作业地点,并安全可靠。
11、 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12、 矿井应建立消防系统,设立消防水池,地面建筑物、煤(矸)堆、料场、库房等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防灭火措施。
13、 重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强化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4、 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及安全技措费用,确保安全投入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