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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监人员的喜与忧

作者:姚辉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19日

  四是联合执法流于形式,安监机构孤军作战现象相当普遍。目前,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问题依然是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中的主要问题之一,从称谓看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地安全生产负有综合监管协调的职责,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安全综合监管的难度是非常大的,其效果可想而知。这其一是新老部门的论资排辈观念存在,一些部门认为它们是老大,瞧不起安监局,有些级别还高于安监局,如纪检、检察、公安、工会等都是副处级单位,安监局根本无法协调,联合执法不仅行动难,组织协调更是难上加难。其二是领导重视不够,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领导对安委会其它成员单位,如建设、交通、公安等重视有加,但对安监则象季风,使安委会其它单位的领导也颇受领导关爱,而安监部门的负责人经常是脸上无光,一些同志常在开会时都说自己没有希望,才被安排在安监局当领导,如果有前途是不可能到安监局的,因此安监部门的负责人大多是有走心,没守心。我在安监局工作了八年,亲眼目睹了我身边的其他科局人员一批又一批提拔重用,而安监部门一潭死水,这么多年没有提拔过一个人,其工作就出现了虽然尽职尽责但缺乏热情和积极性。其三我们的法规和政府政令中对联合执法还没有依据可找,从而致使基层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无权威可言,根本无法有效协调安委会其它部门。就是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也是徒有形式,实际上还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孤军作战。

  五是基层安监人员装备差、待遇低,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后顾之忧。基层安全监管人员直接面对小企业,经常要深入到矿山、危化品等生产一线进行检查,工作辛苦,危险性大。由于缺乏统一的政策规定,安全监管人员普遍没有意外伤害保险,没有岗位津贴等,与公安、纪检、环保、信访等部门相比,安全监管人员的福利待遇偏低。加之近年来安全监管人员因事故被追究责任的多,负面报道的多,普遍感觉工作压力大、责任重、政治风险高,人员思想波动较大,充当政府“消防大队”的安监部门人员流动和升职极其困难。安监人员不仅要承担履职的风险,而且要承担政治、法律的风险,而这种情况其他部门比较少见。同样是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监察大队,农业、林业、劳动等部门的监察大队纳入了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而唯独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不能参照。湖南娄底涟源市煤炭工业局下辖的48名乡镇安监员,先后以各种理由提出辞职。据调查,经济窘迫只是涟源市乡镇安监站暴露的问题之一,问责严厉、工作没有安全感,似乎才是辞职背后的主要原因。一些安监人员感动细致甚至繁琐、严厉的考核办法,常令他们战战兢兢、彻夜难眠。重庆市綦江县石壕镇安监办25名安监员集体递交了辞职报告,原因是待遇低、压力大,养家太艰难。目前安监人员存在着有限的手段,无限的责任。

  三、建议与对策

  一是实实在在的增强认识,真真正正的加强领导。增强识是指增强领导的认识。到目前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仅停留在与自己的政治前途有关的层面。建议各级党校开设安全生产知识的课程,促其建立和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加深其理解。加强领导首先应是加强党政一把手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我国政府和有关法律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政府主要领导来主管这一工作呢?由政府主要领导主管这一工作,其一是显示了领导的重视。其二是对联合协调安委会有关部门的工作理顺执法关系,避免工作中的扯皮推委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理顺执法程序。由于《安全生产法》中未能对县级以下的安监机构的建立及职能进行明确,使得乡镇安监机构在法理上找不到依据,造成了安监管理网络上的漏洞。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县级以下安监机构的建立及职能进行明文规定,明确成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确定编制,使乡镇安监机构名正言顺,合理合法。尽管我国的法律法规已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安全生产法》由于其出台时间短一直未曾修定,与之相配套的许多法律法规,也未能修改,这些法律法规在日常执法中操作性不强,局限性也很大。应当及时的修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强性违法者应制定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应当配合的部门不及时支持配合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再就是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法规要求成立联合调查组,但在日常的监管和事故调查中这个联合调查组突显了不现实性。其一是事故发生后组织调查组要用去相当多的时间,这和法律要求的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展开调查是矛盾的。其二组织的联合调查组配合协调难度极大,很难做到统一,对事故调查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许多基层安监人员在为此事感叹时都在议论为什么公安机关、法院、环保都可以自己组成专案组调查案件,而安监工作却唯独不能,这岂不叫人费解和着急!

  三是确定编制,将安监人员经费纳入县、乡级财政预算。根据各地县、乡镇财政状况及安监工作任务大小,一般乡镇可额定编制1-2人,重点乡镇可额定编制2-4人。人员工资必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这样才能解决他们后顾之忧,才能使他们一心扑在工作上。

  四是通过授权方式,赋予乡镇安全机构一定的执法权力。由于目前县级安全机构人员一般都不足20人,大多存在事多人少,平时安监工作难以面面俱到,往往形成安监死角,这就需要充分利用乡镇安监机构力量和发挥他们的作用,弥补县级安监力量不足的缺陷。只有赋予乡镇安监机构一定的执法权利,才能使得安监工作层层落实,才能杜绝安监工作死角,才能使安监工作有序进行。

  五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逐步改善基层安监机构工作条件。据调查,苏北各县(区)财政每年拨付的安监经费大多不足10万元,而且每个县(区)最少有10多个下属乡镇,其经费远远不够满足安监工作的开展。建议各地县、乡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并逐年递增,用于基层安监机构建设的必要投入,使得“六个一”(机构、编制、人员、办公地点、经费、装备)真正到位。

  六是加强素质培训,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要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新形势、新变化,开展多种形势的培训活动。省级安全培训要向下延伸,直至乡镇级,使乡镇安监人员逐步掌握积累安全科学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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