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生产以“人”(法人)为本,教育为先,方才能安全发展
二、针对“物”的不安全状态,强化对“法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规教育是解决企业安全资金投入不足的有效途径。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高危行业的小企业,不能保证投入、保证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安全设施,设备陈旧,甚至带病运转、超期服役,防灾抗灾能力差;缺乏自动化水平,工艺落后,习惯沿用落后的传统的手工工艺,甚至有的民营企业的老板,不顾工人死活,要钱不要(工人)命,急功近利,千方百计减少安全生产投入甚至不投入就想求产出,根本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较多。为了使投资者(法人)在安全设施建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安全设备检测、维护、保养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资金保证,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必须提高安全生产许可门槛,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评估(价),借机对企业“法人”进行安全投入意识教育,确保企业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只有这样,才会不断提高企业“法人”对安全投入的法律意识;才会督促、引导企业“法人”足额提取安全技措费用;才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才会不断提升企业“法人”本身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水平。
三、针对制度上的缺陷,要想弥补,办企业“法人”标准化培训班,进行标准化教育,是填补空缺、换脑“充电”、优化办法、提升水准、规范行为的有效途径。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行各业,行有行规,校有校纪,国有国法。企业不同,行业标准、行业要求、行业规定不同。随着《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国家和各省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比如说《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等。这些《条例》的出台,为规范相关企业的行为,都提出了一些标准化的规定。规定带有强制性。为了使一些家庭作坊式的中小企业的私营老板、个体老板,对这些国际接轨之后,才出台不久的一些新标准、新要求、新规定得以贯彻,使那些尚不够规范的一些中小企业尽快地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所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及一些新的规定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作为执法主体——安监部门必须按照培训大纲即课时要求对企业“法人”进行标准化方面的教育培训。只有这样,才会依照法律对“法人”的定位使“法人”找准位置规范自己:(一)建立、健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这六条即是法律赋予“法人”应该履行的职责,也是“法人”为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在企业内部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的“纲”。俗话说纲举目张。为了对企业老板实施“换脑工程”,使他们对“纲”有着充分的理解和深度的认识,将“纲”高高举起,而不是感情用事、走形式,则必须对这些企业老板(法人)进行标准化教育,让他们与时俱进,淘汰旧的,实施新的,否则,没有什么捷径可走。
总而言之,要想搭建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平台,企业“法人”是关键,必须以教育培训企业“法人”为切入点,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才会得以实施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