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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

作者:魏耀辉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0日

 长期以来,我国消防监督主要实行三级管理,作为公安派出所这一级,多年来在消防工作中也发挥了很大作用。应当说,公安派出所管消防总的来说形势是好的,但在新形势下,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本人略谈一点看法和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的责任心。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一贯要求,也是公安派出所应尽的职责。解放初期,公安机关要求派出所搞“四防”,“防火”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早在1963年,公安部在《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规定》中也曾强调指出:“消防监督管理必须统一领导,适当分工,实行由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分级管理的制度。”“公安派出所要做好本管区的消防工作。防火任务重的派出所,还需配备专职消防人员。”随着时间的推移,消防三级管理向县(市)延伸。过去没有专门消防部门时,大量的防火工作就是由派出所去完成的。1974年,县(市)组建消防机构后,消防工作得以加强,公安派出所也能积极完成县(市)消防部门布置的各项消防工作。但我们也应看到,自消防部队纳入武警序列之后,有的公安机关认为消防机构不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个机构而是“两家,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门的事,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未把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工作总体目标,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其实,消防警察也是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只不过是现役制人民警察而已。公安部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时已明确指出:“公安机关的消防、警卫、边防警察,实行的是现役制和人民武装警察的警衔制,但他们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受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和管理,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三个重要警种……”所以,消防机构也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一个机构。因此,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统一思想认识,建立起各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负责,副职分管的消防工作管理机制,加强对消防机构和消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工作的总体目标,做到与其他公安工作同规划、同部署。有的派出所重表面轻实质。即使公安局发了消防方面的文件,贯彻落实不像其它公安工作那么有力或者作为“软任务”。有的过多强调派出所人少事多工作忙,对布置的消防工作不能及时认真的去完成,消防监督到派出所有时落不到实处。消防部门少数同志也对紧紧依靠当地公安机关领导、紧紧依靠公安派出所才能做好消防工作认识不足。因此,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基本上由公安消防机构包揽。笔者认为,随着消防法律法规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公安派出所管消防的极端重要性,特别是在现行消防机制下,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消防部门要自觉服从公安部门的领导,有关消防工作,不仅要向上级消防部门汇报,而且还要同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领导汇报,让消防工作成为公安全局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让消防工作在派出所由“要我管”变为“我要管”。

  二、配齐消专(兼)职防民警,加强消防培训。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确定一名所领导具体负责。要配备一名专(兼)职消防民警,并对配备的专(兼)职消防民警进行了培训。由于多种原因,派出所分管消防领导和消防专(兼)职民警时有变动,如不及时补缺,并对新配备的消防民警做好消防培训,将会影响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笔者认为,公安消防部门每年年初应对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队伍情况作一次调查了解,发现有变动的,督促派出所及时补配,同时进行消防培训。消防是一门科学,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对派出所消防民警必须进行必要的培训,才能胜任这项工作。致使工作抓不上手。笔者认为,加强对消防民警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业务水平,这对他们开展正常的消防工作极为重要,消防部门对此要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经常的、有计划的、认真的组织消防民警培训,或以会代训。培训结束,还要考试,以提高培训效果。与此同时,派出所领导也应适时组织全体民警学习有关消防知识,特别是在管段、管片民警管消防或全所人员共同抓消防的公安派出所更应如此,以提高派出所消防管理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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