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法规制定,轻配套完善。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建设进程明显加快,《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一系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实施,道路运输安全的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尽管如此,由于法规起草、批准主体不一、出台法规背景不一等,法规间有些方面衔接不够。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将驾驶员改称为驾驶人,而7月1日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又称为驾驶人员,称法不够统一;《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主体,却又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规定的“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一方面形成了主体地位的不对等,因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地位才是对等的,另一方面,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学校、教员资格的认定、管理等全部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单独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的考核发放交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模糊了主管领导和具体实施的关系,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此事上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不利于安全责任的落实,同时,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至今也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出台。《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第三十二条对申请从事客运和货运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要求“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究竟应建立和健全多少种管理制度,至今尚无下文,既不便于申请者掌握也不便于运输管理部门在实践中把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印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表》(试行),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已出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笔者觉得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
3、制定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车辆、设备及设施的维修、监测、检查制度;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预案)、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4、制定各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
5、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发放、使用制度;
6、车辆、第三责任、职工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记录。显然出租车驾驶员属于从事客运经营的范畴。过去,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按交通运输的有关规定,通过培训考核为新取得驾驶证的部分出租车驾驶员办理了从业资格证书,与部分地方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不符,法规间不协调,合规与处罚并存,现在《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后,一些地方前一段时间出现了新驾驶员赶“末班车”,申办从业资格证热的现象等,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配套完善办法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