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和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塔吊、龙门吊、汽车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章 拆除工程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经技安、设备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拆除工程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天然气管道、水管网线、供热管道等干线通往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第二十三条 施工人员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
第二十四条 拆除区周围应设围栏,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第二十五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应保持稳固。
第二十六条 拆除的物体不准由上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或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在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或使用移动板梯),脚踏瓦钉处进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另外的配电线路。
第二十九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载拆掉后,方可以拆除。
第三十条 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第五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三十一条 凡在地面上开挖建筑、构筑物基础、设备基础以及其它基础和在地面上建造围墙及横穿公路、开挖各种管沟、电缆沟等作业都属于动土作业。
第三十二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由施工单位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经厂部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三条 动土作业施工时应按《动土作业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检修准备
第三十四条 重大检修项目应在检修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报厂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计划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根据检修计划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