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处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3 职责
3.1 安全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管理工作,并汇总、上报事故统计报表。
3.2 各部门、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规定要求,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4 管理规定
4.1 事故划分
4.1.1 轻微安全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
4.1.2 一般安全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轻伤或重伤1-3人的;经济损失2000-100000元以下。
4.1.3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
4.2 事故的报告
4.2.1 发生轻微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应当在1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在当月安全月报中,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报单位安全办公室,不得隐瞒。
4.2.2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电话报安全办公室,24小时内填报书面报告,报处长。安全办公室将按上级有关事故上报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4.2.3 已经报告的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要每2小时向处长续报一次。
4.2.4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2.5 在事故报告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3 事故调查与处理
4.3.1 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2 发生轻微安全事故,由单位自行处理,但需将处理结果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3.3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处理。单位成立专项事故调查小组,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任组长,安全办、工会及有关部门人员为组员。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至10000元的,除对直接责任人按 8%,间接责任人按3%罚款外,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除对直接责任人按10%,间接责任人按5 %罚款外,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降职或调离本岗位处分;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2-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者,处以15%罚款,并对当事人进行开除处分。
4.3.4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安全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4.3.5 事故调查应编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
4.3.6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在全处范围内通报安全事故;其中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应发出书面通报。各单位应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4.3.7 各部门各站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零报告制度,每月26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安全办公室,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直接追究本单位负责人责任。安全办公室建立和保存安全事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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