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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1日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应急组织及人员

  各项目部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职责和分工、应急疏散路线、抢救方案、与有关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应急预防

  各项目部应对生产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评估,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

  第十五条  应急物资及资金

  各项目部要准备用于应对事故及灾害的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并保证用于事故处理及灾害善后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项目部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和培训教育,使员工正确认识生产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并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应急救援组织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保证在应急救援时能顺利开展工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善后处理

  安全、工会、人劳、监察部门应深入细致地做好事故或灾害善后处理工作。对事故及灾害伤亡人员及家属应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项目部应做好灾害防治和消除环境污染等工作。

  第十九条  调查与总结

  各项目部应在事故或灾害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召开总结会议,分析事故或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研究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正确把握舆论的导向作用。三分局在接到重大事故和典型事故报告后,及时在三分局内通报。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或灾害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奖励

  各项目部应对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三分局对在重特大及以上事故或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事故及灾害救援工作中失职或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按照三分局和工程局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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