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监护
5.5.1 限制性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5.5.1.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5.5.1.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须阻止作业。
5.5.1.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限制性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并与作业人员验证或者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5.1.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5.1.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5.5.2 进入限制性空间前,应在空间外显眼位置悬挂安全作业警示牌。
5.5.3 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确保通畅的作业联络方式。
5.5.4 必要时,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绳,以便紧急时被拖曳施救。
5.5.5 发生限制性空间事故,救护人员确保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进入限制性空间实施抢救。
6、 应急措施
6.1 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作业前的安全分析评估,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
6.2 明确相关人员职责,确定应急响应组织。
6.3 明确信息沟通方式方法。
6.4 应急物资的准备
限制性空间作业前应准备充分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物品,并再次验证其有效性和充分性。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鞋、作业服、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心肺复苏器等,对于可能接触到酸碱的作业应先准备好大量的水,或者检查确认冲淋洗眼设施的完好。必要时,作业前应模拟演练应急预案。
6.5 应急响应发生时必须以人的生命安全第一原则实施应急措施。
7、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7.1 限制性空间作业必须办理《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
7.2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由公司EHS部负责管理。
7.3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见本规程4.6和5.2.3章节。
7.4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7.5 在限制性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6 在限制性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7.7 作业人员须持有审批的《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和其他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许进入限制性空间作业。
7.8 限制性空间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或者出现异常情况,需重新按照本规程程序处理作业现场并办理《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7.9 限制性空间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点限制性空间内作业人员,清理材料、工具等,经确认无误后,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7.10 作业主管人员须由现场监护人员或者公司EHS部人员陪同进行现场验证。验证确认安全并签字后,公司EHS部收回作业许可证并送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核签字。
7.11 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本次作业许可证即时取消,留存气体样品可作废物处理。
7.12 取消作业许可证全部归档于司EHS部。
8、附件
限制性空间作业许可证样本。